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410-0002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财税奖补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发文字号: | 宁开发管〔2024〕20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国经开区持续推行“园区贷”业务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经开区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89699 |
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410-0002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财税奖补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4-10-23 | ||
发布日期: | 2024-10-23 | ||
发文字号: | 宁开发管〔2024〕201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宁国经开区持续推行“园区贷”业务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经开区财政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189699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国经开区持续推行“园区贷”业务
的通知
宁开发管〔2024〕201号
各局室:
为了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改善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园区继续开展“园区贷”融资工作,着力推进园区内中小微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园区贷”是指由担保公司、银行、园区实施风险共担、共管机制,由园区推荐“白名单”,银行筛选、尽调并批量授信,担保机构提供批量化担保模式,帮助园区企业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模式。
二、经开区管委会出资,由担保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设置风险代偿资金池(“5:2:3”风险分担资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10倍向园区内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为合作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担保费率为1%/年。
三、实施“5:2:3”风险分担,即担保机构承担50%,金融机构承担20%,园区出资成立风险分担资金池承担30%。若项目发生风险需要代偿时,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经开区管委会按“5:2:3”的比例各自进行代偿。代偿后,委托银行统一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后,按“5:2:3”的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四、“白名单”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2.企业及法人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
3.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须在1年(含)以上。
4.符合上述条件的以下企业可以纳入白名单:①年度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园区供地企业;②园区四上企业(以规上工业企业为主,以及与规上工业企业相关联的其他四上企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准入:年末有税款欠缴的企业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当年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
五、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开区管委会“园区贷”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认为“白名单”企业之后,正式发文推送
六、合作金融机构收到经开区管委会的白名单确认文件和担保函后,应在完成贷款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工作,每月将放贷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经开区管委会。
七、经开区管委会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
1.对“园区贷”企业担保费全额补助。
2.对发展情况较好的“园区贷”企业进行贴息补助,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较上年有增长的企业,给予“园区贷”贷款利息2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较上年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补助比例递增10%,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
八、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国经开区关于推行“园区贷”业务的通知》(宁开发管〔2021〕185号)、《关于推行“园区贷”业务的补充通知》(宁开发管〔2022〕90号)同时废止。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