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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7063E/202501-00090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梅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吴某某被判了!家住2楼以上的都看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16 发布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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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梅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吴某某被判了!家住2楼以上的都看看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16
发布日期: 2025-01-16
【主动回应】吴某某被判了!家住2楼以上的都看看
发布时间:2025-01-16 15:35 来源:梅林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1月9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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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22时许,租住在庐阳区某小区20楼的吴某某在卤制汤料时,将一块猪头骨从自家阳台窗户扔至楼下,致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楼栋下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4月18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前往吴某某租住处将其抓获,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赔偿马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行为,轻则损害他人财物,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坚决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 源丨安徽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