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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19M/202504-0009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甲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日期: 2025-04-1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19M/202504-00099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甲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日期: 2025-04-16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5-04-16 10:13 来源:甲路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公开责任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责任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制作人员一级初审,办公室(政务公开机构)负责人二级审核,分管负责同志三级终审。
  第七条 不同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制作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八条 公开责任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开责任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