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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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501-00026 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致全市重点农产品生产者的一封信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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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致全市重点农产品生产者的一封信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21
发布日期: 2025-01-21
致全市重点农产品生产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5-01-21 16:01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市重点农产品生产者:

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农业农村部将豇豆、芹菜、鲫鱼、鳊鱼、大口黑鲈、乌鳢、黄鳝、牛蛙列为重点农产品,请广大重点农产品种养殖朋友们和我们一起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做好生产登记备案。所有以商品为目的的重点农产品种养殖主体(户),要积极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市、乡、村网格化管理和农技部门指导服务。

二、规范农业投入品购买。购买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时要索证索票,确保在正规经营门店购买,不可随意在非法经销点或游商游贩处购买,不可购买未经登记审核批准、标签不规范等投入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生产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对生产销售的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控制,要如实建立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要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包括投入品使用等农事操作、采收(捕捞)、产品销售等内容,做到真实、不漏记,并保存两年以上。

四、科学安全使用农兽药。坚决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用于豇豆、芹菜种植,坚决不使用禁停用药物用于水产养殖,不使用地西泮用于水产养殖,使用常规农兽药要严格执行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切忌滥用药、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五、严格落实产地准出制度。在重点农产品生产用药和采收(捕捞)期间,要积极配合各级执法监管人员的抽样检测和巡查检查工作。在重点农产品每批次上市(出塘)前,要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开展针对性速测,经检测合格后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坚决不上市。

六、加快推进生产方式转型。重点农产品病虫草害等防治以“防”为主,以“控”为辅,要综合应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方式进行防控,严把种源质量关,优先采用健康栽培、生态种养等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绿色防控效果,同时要做好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施药过程安全防护工作。积极参加绿色高效种养殖技术和科学用药培训活动。

七、违法违规用药责任必究。

1、如检出禁停用药物,将受到高额罚款、拘留、判刑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如检出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将处以高额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各位重点农产品生产者要自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用合格农产品回报社会。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离不开广大种养殖主体(户)的理解和配合,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农兽药等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563-4015108。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