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燕)
发布时间:2025-01-08 14:52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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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5A145Q,法定代表人邹钱,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压滤污泥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为章*为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王*、黄*曦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邹钱为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10月22日、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压滤污泥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3.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压滤污泥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4.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内容(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内容(部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内容(部分)各1份,证明你公司压滤污泥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5.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置核对表(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置目的。
6.2024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压滤污泥已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宁)不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和《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及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的;”。
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现,且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七条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