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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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1-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燕)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8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501-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燕)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1-08
发布日期: 2025-01-0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燕)
发布时间:2025-01-08 16:3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5A145Q,法定代表人邹钱,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9日,你公司将应当压滤成形单独处置的污泥混在生产废水中通过管道排向下游污水处理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为章*为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王*、黄*曦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邹钱为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将应当压滤成形单独处置的污泥混在生产废水中通过管道排向下游污水处理厂。

3.2024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9日将应当压滤成形单独处置的污泥混在生产废水中通过管道排向下游污水处理厂。

4.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内容(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内容(部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内容(部分)各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将应当压滤成形单独处置的污泥混在生产废水中通过管道排向下游污水处理厂,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3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