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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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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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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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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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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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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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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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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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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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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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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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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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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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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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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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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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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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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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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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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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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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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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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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5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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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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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道路场地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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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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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道路场地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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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用于道路场地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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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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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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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耕地共计4040.03平方米用于场地硬化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
款404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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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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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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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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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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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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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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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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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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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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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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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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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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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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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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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老青山景区入口处占地建设总面积为0.008469公顷(84.69㎡),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46.9元。
2、没收老青山景区入口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总面积:84.69㎡。
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88㎡。
4、责令1088㎡耕地恢复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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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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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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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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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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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山水画廊休闲旅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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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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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UK13N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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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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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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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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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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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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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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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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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03.3㎡(果园)土地退还到宁国市万家乡大龙村;
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共3处(游客接待中心1幢、公共卫生间1幢、休闲走廊1幢),建筑物总面积:515.6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6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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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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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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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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