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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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1-0008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尔特)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1-0008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尔特)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日期: 2024-11-29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尔特)
发布时间:2024-11-29 16:50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P22Y669,法定代表人:胡程华,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惠民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11月底12月初将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综合污泥堆放至磷石膏堆场内,期间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于2023年12份对该区域覆土种植草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任职用工证明复印件5份等,证明张少林、张朋、肖培斯为你公司职工,胡程华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李家云为开挖你公司磷石膏堆场内一块覆盖有草坪区域污泥的宁国亿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机驾驶员。

2.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提供的清挖污泥转移数量统计表,证明2024年7月8日至8月9日你公司组织工程设备对其磷石膏堆场内一块覆盖有草坪的区域进行开挖和清理。

3.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2024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你公司关于磷石膏堆场堆存及开挖物质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开挖和清理出的污泥为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综合污泥。

4.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资料,证明你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综合污泥为一般工业固废。

5.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2024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开挖清理出的污泥转运规范妥善堆存于该公司硫酸钾车间。

6.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资料、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4年8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你公司关于磷石膏堆场堆存及开挖物质有关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1月底12月初将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综合污泥堆放至磷石膏堆场内你公司2024年7月8日开挖的磷石膏堆场内一块覆盖有草坪区域。

7.2024年7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综合污泥应堆场暂存,你公司磷石膏堆场为固定堆场,采取有“三防”措施,可用于堆存一般工业固废。

8.2024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2023年12份该磷石膏堆场堆存污泥区域覆土种植草坪覆盖前未采取防扬散措施。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综合污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4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