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2-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仁路桥)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7号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2-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仁路桥)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7号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仁路桥)
发布时间:2024-12-02 16:44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59550P,法定代表人仇寅生,地址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

我局于20249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物料存在露天堆放,未堆放于库棚内,未覆盖,物料堆场区域地面有较多积尘。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仇寅生、仇晋生、周弘力与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9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料存在露天堆放,未堆放于库棚内,未覆盖,物料堆场区域地面有较多积尘的情况。

3.20249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料存在露天堆放,未堆放于库棚内,未覆盖,物料堆场区域地面有较多积尘的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面复印件,证明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易产生扬尘,需按环保要求规范堆存。

5.2024102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安徽华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碎石、石屑已覆盖,地面粉尘已清理。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明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栏、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41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