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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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1-0008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泽业) 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日期: 2024-11-15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1-0008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泽业)
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11-15
发布日期: 2024-11-1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泽业)
发布时间:2024-11-15 08:1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2T052,法定代表人陈兴明,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青大路36号。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仕净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施工工地东南部位露天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经调查,该工地为宁国经开区绿色硅生产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工地,实际施工单位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任职证明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崔超、张宏军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陈兴明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你公司施工工地东南部位露天堆放的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

3、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4年8月下旬开始未对施工工地东南部位露天堆放的建筑土方进行有效覆盖,并于2024年9月6日已对露天堆放的建筑土方进行有效覆盖。

4、2024年9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调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国经开区管委会项目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2024年10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宁国经开区绿色硅生产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由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负责该项目土方的运输与施工,你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