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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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2-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业)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6号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2-0005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业)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6号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泽业)
发布时间:2024-12-02 08:10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2T052,法定代表人陈兴明,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青大路36号。

20249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仕净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施工工地东南部位露天堆放有大量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经调查,该工地为宁国经开区绿色硅生产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工地,实际施工单位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任职证明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崔超、张宏军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陈兴明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9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施工,你公司施工工地东南部位露天堆放的建筑土方未进行有效覆盖。

320249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9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马鞍山市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48月下旬开始未对施工工地东南部位露天堆放的建筑土方进行有效覆盖,并于202496日已对露天堆放的建筑土方进行有效覆盖。

420249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调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宁国经开区管委会项目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202410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宁国经开区绿色硅生产基地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由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负责该项目土方的运输与施工,你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41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