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9337/201901-0002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目录(2018)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0-04 发布日期: 2019-04-04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9337/201901-0002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目录(2018)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0-04
发布日期: 2019-04-04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目录(2018)
发布时间:2019-04-04 00:00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强制 对违法建设强制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企业和个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审查阶段责任: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部门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登记保存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对应当采取先行登记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的;
6、在登记保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