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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10-0002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58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58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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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58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58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日期: 2024-10-31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58号)
发布时间:2024-10-31 15:01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复决字﹝2024﹞58号

 

申请人:钟XX,男,20XX年4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住址:XX,现居住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安徽省XX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5日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9月1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撤诉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十一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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