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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11-0003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51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51号
成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11-0003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51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51号
成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51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14:59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51号

 

申请人:刘XX,男,19XX年5月生,身份证号: XX,联系电话: XX,住址:XX,文书送达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方塘乡人民政府,地址:宁国市方塘乡方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继华,乡长。

第三人:吴XX,女,联系电话:XX,住址: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方政字2024125,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方政字2024125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XX无权无证在公共通道上建铁皮屋导致申请人屋檐下水无法维修,在申请人侧门堆放垃圾一直无法解决。申请人认为吴XX在无权无证的情况下在消防通道上搭铁皮屋属违建行为,侧门口堆放垃圾堵住了安全通道使我家人身受到危害,申请人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XX反映诉求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刘XX于2024年5月31日到安徽省信访局走访,反映“本人房屋右侧集镇规划是消防通道,现被吴XX强行霸占做了铁皮水泥砖屋做超市,在本人右侧门前建垃圾场,造成蚊虫肆意乱飞,彻底堵死了侧边前后消防人行通道,造成人无法进出”。被申请人受理后,经现场勘查并多次走访调查查证,宁国市消防和规划部门未在申请人反应“本人房屋右侧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故申请人反映的“消防通道”实际为公共通道。该通道占用问题系2000年前后集镇建设初期因缺乏监管,历史形成的。吴XX长期在屋后公共通道内堆放包装纸箱、塑料筐等废品,被申请人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方塘派出所多次对该地乱堆的垃圾予以清理。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宁国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161项,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授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信访反映吴XX使用包装纸箱、塑料筐占用公共通道,系方塘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问题,属我单位行政管理职权范畴。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XX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刘XX反映的公共通道被占用问题,被申请人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0年12月18日通过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28日研究起草,吴XX所建房屋为2000年左右建成,建成时缺少相关政策法条规定。且建成时,被申请人尚未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管存在盲区,造成该房屋存续至今,该类情况在集镇多有存在。现考虑该建房实际用途为经营菜店,经营收入维持其家庭生活所用,系其生活来源之一,且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本着以人为本原则,酌情维持现状。被申请人当前正依法逐步规范,下一步将加强监管监督,依法规范辖区内建设行为,杜绝再出现此类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五款规定,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相关法条,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对吴XX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方责改通〔2024〕002 号),责令吴XX限期自行清理,7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部门对吴XX乱堆乱放行为开展了集中清理。通过行政履职程序处理,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刘XX信访问题作出如下依法履职答复:一、关于申请人反映公共通道被占用问题,该情况系集镇建设初期因缺乏监管,历史上形成的,当前正在依法逐步规范。下一步,被申请人执法部门将加强监管监督,依法规范辖区内建设行为,杜绝再出现类似情况。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乱堆垃圾问题,被申请人已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方责改通〔2024〕002号),责令其限期自行清理。7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部门对吴XX乱堆乱放行为开展了集中清理。下一步,被申请人将加大巡查和管理力度,维持公共通道环境卫生和通行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经过实地勘察,走访并调取查阅相关资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出方政字﹝2024﹞125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XX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申请人刘XX在2024年5月31日到安徽省信访局信访,被申请人于当天收到省信访局转送信访材料,于2024年6月12日决定受理。通过行政履职程序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作出了《依法履职答复书》(方政字﹝2024﹞125号),并于2024年8月9日当面送达申请人刘XX。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置履行了法定职责,也符合《安徽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以及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XX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宁国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XX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

第三人称:第三人是XX村村民,申请人刘XX所说情况都不符实,第三人与申请人的矛盾都是申请人引起的。申请人所说占用消防通道是XX村第四村民组的土地,而且菜店所占土地原来是第三人田坎,也是第三人门前稻场边子,上面种了一排桐麻树,树边还有一厢地。1999年方塘乡政府进行集镇建设时征收了第三人的土地,补偿费分五年支付,第三人从此开始信访。2002年之前,第三人父亲花钱买了菜店所占的土地及菜店后一小块地,方塘乡政府当时开了收款收据,但收据没有找到,方塘乡政府应该有。2002年第三人建了房屋经营菜店。2005年港口湾水库移民每人有600元补助金,补助20年。方塘乡政府征第三人土地时说是按移民标准,但后来第三人又不享受移民政策,那第三人就是三无农民了。第三人继续信访反映,大概2010年9月,宣城市专案组来方塘乡XX村了解情况,村主任孙XX进行接待。临走时,专案组和第三人说:“吴XX你不要再跑了,将来这个地方就是你的生活来源,归你所有。”不久后村主任孙XX去世,但XX村村书记彭XX知情。方塘乡政府和XX村村委会一直不将专案组的意见和能证明菜店所占土地是第三人的证据交给第三人。申请人在方塘乡集镇的房子是买的第三人姨夫的房子,2023年9月申请人在菜店后面违法建房占用了消防通道,方塘乡政府没有制止。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系安徽省宁国市方塘乡XX村村民,居住在安徽省宁国市方塘乡XXXX路(方塘乡集镇)。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通过走访形式到安徽省信访局提交《信访书》,主要反映:申请人房屋右侧集镇规划是消防通道,现被第三人强行霸占做了铁皮水泥砖屋做超市,在申请人右侧门前建垃圾场,造成蚊虫肆意乱飞,彻底堵死了侧边前后消防人行通道,造成人无法进出,希望上级彻查还老百姓一个消防通道。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诉求事项被转被申请人处理。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提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将于2024年8月10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吴XX涉嫌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决定立案查处。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案涉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查明第三人在菜店后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塑料筐、纸箱等)情况属实。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方责改2024002号),载明“吴XX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现责令你(单位)在6月14日17时前自行清理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并于当日直接向第三人送达,备注:当事人拒签,见证人杨忠伟。2024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在菜店后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进行集中清理。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答复内容主要为:经查,宁国市消防和规划部门未在该区域设置消防通道,实际为公共通道。该通被道占用系2000年前后集镇建设初期因缺乏监管,历史上形成的。第三人经营的菜店与申请人住宅后围墙均存在占用该公共通道的情况。第三人长期在屋后公共通道内堆放包装纸箱、塑料筐等杂物,方塘乡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方塘派出所多次对该地乱堆的杂物予以清理,但申请人与吴XX户因存在邻里纠纷,乱堆乱放现象未能有效根治。1、关于申请人反映公共通道被占用问题,该情况系集镇建设初期因缺乏监管,历史上形成的,当前正在依法逐步规范。下一步,方塘乡执法部门将加强监管监督,依法规范辖区内建设行为,杜绝再出现类似情况。2、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乱堆乱放问题,被申请人已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方责改通2024﹞002号),责令其限期自行清理。7月11日,方塘乡执法部门对第三人乱堆乱放行为开展了集中清理。下一步,被申请人将加大巡查和管理力度,维持公共通道环境卫生和通行秩序。如果对上述答复存有异议,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3年5月23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国市乡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秘〔2023〕42号),明确乡镇(街道)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2023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与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乡镇(街道)审批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被申请人承接《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法事项,在赋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行使有关执法权限对承接的执法事项实施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再查明: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开展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记载“……第三人简易房屋大概是2006年建的……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方政字﹝2024﹞125号)、《信访书》、《告知书》、《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谈话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国市乡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及附件、《乡镇(街道)审批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房屋右侧集镇规划是消防通道,被第三人无权无证强行霸占做了铁皮水泥砖屋经营超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应当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被申请人谈话笔录记载第三人建房时间为2006年,第三人自述其建房时间为2002年,与案涉答复书中认定第三人建房时间2000年左右存在矛盾,且案涉答复书中二、答复意见1、关于公共通道被占用问题的答复未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明确

关于申请人反映第三人在申请人右侧门前消防通道堆放垃圾影响通行问题,该事项含有举报内容,本质是请求被申请人履职法定职责。首先,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国市乡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配合事项清单的通知》(宁政秘〔2023〕42号)附件:宁国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158号-162号规定及《乡镇(街道)审批执法事项承接确认书》,被申请人为方塘乡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第三人存在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第三人限期改正,后被申请人又对堆放物料进行了集中清理并无不当。最后,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2024年6月14日作出处理决定,至迟应于2024年6月21日前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但被申请人却于2024年8月15日告知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期限,存在程序瑕疵,考虑到申请人居住在案涉场地旁边,对申请人查处清理情况应有所了解,故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另,申请人进行信访和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均在于能解决门前乱堆放影响通行问题,被申请人应继续积极回应申请人诉求,运用调解等手段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方政字2024125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明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方政字2024125中二、答复意见:1、关于申请人反映公共通道被占用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