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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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411-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4季度第二批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日期: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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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4季度第二批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日期: 2024-11-28
农业农村局2024年4季度第二批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4-11-28 09:38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宁国市春雨家庭农场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PUY45D 杨*春 宁农(农产品)罚〔2024〕1号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024年8月9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按照《宁国市2024年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宁农〔2024〕51号)文件要求,对位于宁国市竹峰街道竹峰村上圩组的宁国市春雨家庭农场开展了在售农产品葡萄的质量监督抽检,分别抽检“晴王”“蜜光”2个葡萄品种各6斤,并按照销售价格给付监督抽检样品费用。
2024年9月2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收关于上述抽检的“晴王”“蜜光”2个葡萄品种的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果均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0.150000 0.017500 2024/11/27 2025/8/26
王*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X  宁农(渔)罚〔2024〕6号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 2024年9月3日15时42分至16时10分,当事人王*和舒*兵使用便携式电鱼设备,在西津河宣绩高铁桥下附近水域捕捞渔获物68尾计0.179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一、没收渔获物68尾计重0.179千克;                
二、对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 2024/11/27 2025/8/26
舒*兵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214 宁农(渔)罚〔2024〕6号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 2024年9月3日15时42分至16时10分,当事人王*和舒*兵使用便携式电鱼设备,在西津河宣绩高铁桥下附近水域捕捞渔获物68尾计0.179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三、对舒*兵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 2024/11/27 202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