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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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976356562392/202410-0001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日期: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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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日期: 2024-10-12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2 16:29 来源: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乡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现印发《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宁国市林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质押、兑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票,特指债权式林票。是指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或个人森林资源“三权”,包括林地经营权、林木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由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按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的债权凭证。
  第三条林票管理遵循自愿投资、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林票制发、质押、兑现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式林票
  第一节制发
  第五条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或个人森林资源,根据村集体、企业或个人持有的份额或森林资源面积,由国有林业平台公司量化成林票,发放给村集体、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债权式林票为纸质式样。林票面值实行定额面值,定额按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林票实行实名登记,林票遗失的,持有人可向原制发单位申请补发。
  第二节质押和兑付
  第七条本林票不得流转。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凭现有林票到原发票方重新换发。
  第八条林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个人持有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质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林票实际价值的70%,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林票有效期,金融机构可予以贷款利率优惠。若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逾期3个月后,金融机构可向国有林业平台公司申请兑现借款人的林票,并将兑现款项用于代偿贷款本息,兑现后林票由林业平台公司回收并注销。
  第九条国有林业平台公司对本单位发行的林票承担兜底保证。国有林业平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定期支付相对应合同款项并重新发放林票,支付前应查询相对应的林票状态,处于质押状态的林票,支付款项偿还质押贷款后,所剩余额再支付给林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林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节注销
  第十条双方合作经营到期后,按约定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分配完毕,林票注销。
第三章 利益分配
  第十一条为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合作经营期间,国有林业平台公司可按年化率3%向村集体持有林票支付收益,按年度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林票式样由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统一设计,国有林业平台公司负责印制发行。林票注明合作经营山场的坐落、林种树种、小班面积、持有人、票面价值和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试行,试行期两年。本办法由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