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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12-00001 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11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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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11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日期: 2024-12-02
2024年11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4-12-02 15:28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1月份全市共接群众价格咨询、举报、投诉2件,市长热线2件。

       11月份主要调查处理2件:

        一、1人反映“石先生反映在某大药房花费270元购买一盒28粒美沙拉嗪栓,网上查看相同规格药品170多元,认为该店售价过高不合理,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来电内容没有明显的涉嫌价格违法,主要是药品定价、价格水平问题,药品零售企业零售的药品未进入《安徽省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加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企业自主定价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职能,无设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的职能。

       二、1人反映“金桥湾小区业主叶先生反映,小区物业费从0.95元每平方米涨价至1.01元每平方米,业主不同意,新的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取1.13元和1.2元每平方米,认为收费高,不合理。”问题1件,回复如下:根据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宁国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号)文件,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前期物业中除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据了解,中标物业企业暂未入驻开展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