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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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410-0004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4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25 发布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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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4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25
发布日期: 2024-10-25
农业农村局2024年4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4-10-25 10:05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宁国市治华日杂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2UE2G 王治华 宁农(农药)不罚〔2024〕1号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2024年7月26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宁国市治华日杂超市违法线索,7月29日,执法人员赴位于宁国市甲路镇中街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名狼®宫廷蚊蝇香王(农药登记证号:WP20140197,委托加工企业:临沂力霸洗化用品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03/18,有效成分:0.05%氯氟醚菊酯含量)农药3盒,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验该蚊香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核准该农药登记证号备案农药登记信息为“登记证持有人:临沂市兴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涉案蚊香标注的委托加工企业名称不相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之规定,该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的采购查验义务,如实建立卫生用农药的采购台账。
2024/10/24 2025/7/23
宁国市哈哈棋牌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PDC4P8P 冯鹏 宁农(农药)不罚〔2024〕2号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当事人有经营“兰花牌樟脑丸”行为,该产品被举报“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不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的采购查验义务,如实建立卫生用农药的采购台账。
2024/10/24 2025/7/23
宁国市鸿儒烟酒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QCE121L 祖莹 宁农(农药)不罚〔2024〕3号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8月2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宁国市鸿儒烟酒违法线索,8月5日,执法人员赴位于宁国市胡乐路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能蛙®枪手蚊香王(农药登记证号:WP20090171,委托方:肃宁雷拓日用化学品制造有限公司,限制使用日期及批号:2026/06/18)16盒,经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验该蚊香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核准该农药登记证号备案农药登记信息为“登记证持有人: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与涉案蚊香标注的委托加工企业名称不相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之规定,该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的采购查验义务,如实建立卫生用农药的采购台账。
2024/10/24 2025/7/23
宁国市一航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TXBY709 赵倩 宁农(农药)不罚〔2024〕4号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8月5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举报人反映在宁国市一航超市购买的一份(兰花牌樟脑丸)没有相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怀疑是三无产品”;8月12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另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举报人反映在宁国市一航超市购买的一份(兰花牌樟脑丸)包装未按规定标注相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为假卫生用农药”。8月5日、12日,执法人员两次赴当事人处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实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不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的采购查验义务,如实建立卫生用农药的采购台账。
2024/10/24 2025/7/23
宁国市将将好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D13JH83R 姚竹燕 宁农(农药)不罚〔2024〕5号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8月12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宁国市将将好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线索。
2024年8月13日,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兰花牌芳香樟脑球11袋。当事人有经营“兰花牌芳香樟脑球”行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兰花牌芳香樟脑球11袋,该产品标签标注有“用途:放置于衣箱,衣柜,仓库,洗手间等,除臭,熏香”,且标签标注的整体内容中无“防虫驱虫”等相关字样。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之规定,该涉案产品不属于农药管理范畴,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不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的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的采购查验义务,如实建立卫生用农药的采购台账。
2024/10/24 2025/7/23
宁国昭进百货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DHKLGW6J 周昭 宁农(农药)不罚〔2024〕6号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8月20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举报人反映在宁国昭进百货经营部购买的一份(兰花牌樟脑球)没有相关农药生产许可,属于三无产品”。
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实物,当事人现场提供佐证证明该产品已与8月13日下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不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等卫生用农药法律法规的学习。                                         
2. 切实履行卫生用农药的采购查验义务,如实建立卫生用农药的采购台账。
2024/10/24 202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