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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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976356562392/202401-0003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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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02
发布日期: 2024-01-02
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02 08:50 来源:宁国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林业中心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林业中心规范性文件;
  (三)林业中心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林业中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林业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林业中心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林业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