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对市政服务领域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制定试点领域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公开市政服务领域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定义)
市政服务领域信息是指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履行市政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公开原则)
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公开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豁免)
市政服务领域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公开。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市政服务领域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市政服务领域信息。
第六条(公开信息以外内容的查询)
公众要求查询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查询。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收费清单;行政权力清理和动态调整信息。
第八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工作流程图、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双公示”信息公开)。
第九条(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工作流程图、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双公示”信息公开)。
第十条(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工作流程图、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双公示”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突出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出事件的预警信息等、突出事件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与应对结果等。
第十三条(主动回应)
主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有针对性的主动回应。
第十四条(互动回应)
互动回应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在收集分析研判舆情的基础上,针对舆论和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互动回应。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
第十五条(级别分工)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以下市政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权力清单、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公共资源交易、应急管理、主动回应、互动回应
第十六条(部门职责)
权力清单、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由法规科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由行政审批科提供;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行政审批科、环卫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由环卫处、垃圾处理中心提供;应急管理、主动回应、互动回应由办公室提供。
第十七条(公开形式)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可以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公开时限和期限
第十八条(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公开期限)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等存在有效期的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公开期限为核准有效期。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等不存在有效期的市政领域领域信息,公开期限原则上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告知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需要告知被公开人的,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被公开人提出的免予公开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被公开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应当给予被公开人回复,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复核程序)
市政服务领域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被公开人的意见,对被公开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恰当、公开时机是否选择合适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惩戒性公示公告、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因事因地确定公开方式、公开范围。
在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对决定公开的文件进行统计登记备案,包括文件全文或部分公开情况、删减公开处理情况、发布后的修改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更正与撤销程序)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其公开的市政服务领域信息不准确、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市政服务领域信息或者行政决定被依法更正、撤销的,应当及时更新、更正或者撤销。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考核制度)
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市政服务领域公开工作纳入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责任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563-4023382,地址:安徽省宁国市迎宾路城管大楼,邮编:242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
本办法由宁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