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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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10-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局10月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18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10-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局10月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18
发布日期: 2024-10-18
宁国市城管局10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8 16:04 来源: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刘庆玲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0523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3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4年10月11日14点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存在一处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刘庆玲在2024年9月14日21时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砖块)。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2024年10月11日14点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存在一处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刘庆玲在2024年9月14日21时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待建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砖块)。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4/10/14 2024/10/14
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2050****624406E 沈明圆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5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4年10月9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旗山路与宁港路红绿灯交叉口驾驶苏E5T6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4年10月9日11时2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苏州优扬货运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旗山路与宁港路红绿灯交叉口驾驶苏E5T6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0.100000 2024/10/14 2024/10/14
宁国市军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X4GT89 吴汉军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26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4年10月15日16时0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皖P·C8111混凝土搅拌车从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内驶离至宁国市G233宜黄线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门口时,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2024年10月15日16时0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皖P·C8111混凝土搅拌车从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内驶离至宁国市G233宜黄线安徽世仓置业有限公司门口时,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0.100000 2024/10/16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