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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10-0002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45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10-15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10-0002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45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45号
成文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10-15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45号)
发布时间:2024-10-15 09:54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45号

申请人:程XX,男,汉族,19XX4月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

委托代理人:汪XX,男,汉族,住址:XX,联系电话:XX,系申请人姐夫。

被申请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宁国市外环西路与杨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庆,局长。

第三人:宁国市XX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关于XX矿区年产2万吨萤石采矿技改扩建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宁自然资规函﹝2024﹞XX)(以下简称《临时用地的批复》),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2024年8月1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8月8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制发《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未提交书面答复材料。2024年9月14日,复议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2024年9月18日,复议机关电话听取第三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矿区年产2万吨萤石采矿技改扩建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宁自然资规函﹝2024﹞XX)(以下简称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违反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第三人至今未动工也无人通知申请人。直到2024年7月18日,申请人村民组开会讨论用地事宜,申请人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山场被批为第三人的临时用地。申请人认为该批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予以纠正,请求撤销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的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文件不规范,其临时用地中只有使用面积没有坐标和使用范围即四至范围。2、该批复的临时用地涵盖了申请人的承包地,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3、该批复违反了《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临时用地只能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而第三人持有的是采矿许可证,而不是探矿许可证。4、该批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其许可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使用权力时,既不严谨规范、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典型的乱作为,请求撤销该批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存在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申请,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属地南极乡自然资源规划所对实地进行核查,经内部审批程序后作出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并对审批结果在宁国政府网进行公示,该临时用地批复已附勘测定界图,并有完整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申请人称没有坐标和四至范围不成立。申请人称该批复涵盖其林地并提供了林权证[宁政林证字(2007)第XX]加以证明,经被申请人核查,该批复的临时用地并不包含申请人林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该批复存在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案涉许可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违法进而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复议机关受案范围。三、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第三人因2019年利奇马台风山洪冲毁其已经建成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等建筑物,第三人已向宁国市经信委提出恢复重建申请,经信部门已作出同意恢复重建的批复,因建设活动需要而批准的临时用地,符合“自然资源部答复:采矿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政策调整……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938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3﹞127号)”文件规定,该答复明确“矿山建设项目中符合2号文规定的临时用地范围的,如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可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第三人申请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见复议答复书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同意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且批复符合最新法律解释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临时用地批复行政许可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系宁国市南极乡XX村XX组村民,在宁国市南极乡XX村XX组佛山坑阳面柴山有承包林地,为联户发证,小班号为9-2。第三人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萤石(普通)开采、加工、销售。2024年2月1日,第三人与宁国市南极乡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约定按临时办公和工棚用途使用宁国市南极乡XX村集体所有土地0.2239公顷,具体用地范围见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自2024年3月1日至2026年228日,土地补偿费用已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协议直接支付到农户。2024年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XX采区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申请使用宁国市南极乡XX村面积为2239.3㎡(0.2239公顷)的集体土地建临时办公用房和工棚,并提交前述《临时用地协议》及临时用地相关合同、林权证复印件、费用支付凭证、建设项目审批材料、相关附图等。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载明临时用地项目名称:XX采区,用地位置:南极乡XX村XX组,申请用地面积:2239.3㎡,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239.3㎡,临时用地使用期限:2024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现场勘查意见:该地块位于南极乡XX村XX组,现状为采矿用地。经审查后,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及被申请人相关单位及领导在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同意临时用地申请。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制发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同意第三人临时使用宁国市南极乡XX村集体土地共0.233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作为XX矿区年产2万吨萤石采矿技改扩建项目临时办公和工棚使用,使用期限至2026年2月28日止,并要求第三人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申请人对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作出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2022年变更调查,该调查结果显示XX矿区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二类编码为0602,对应到三大地类为建设用地。

再查明: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邀请南极乡政府、XX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XX等村民到案涉山场指界。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邀请赵X1、赵X2等人到案涉山场指界,并由安徽XX组测绘有限公司根据指界点及宁国市档案馆提供的2号、9号及10号图斑界线制作《南极乡XX村“XX”矿区临时用地指界示意图》。根据该示意图,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并未占用申请人承包的小班号为9-2的地块。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林权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审批材料、《关于XX采区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用地申请审批表、临时用地协议、案涉地块现场图片、XX矿区临时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变更调查布局)、《南极乡XX村“XX”矿区临时用地指界示意图》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使用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需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本案中,第三人申请临时用地所涉地块为南极乡XX村的集体土地,第三人已与南极乡XX村村委会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申请人主张临时用地所涉地块涵盖了申请人的承包地,侵犯其合法权益,但申请人提供的林权凭证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安徽XX组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示意图证明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并不包含申请人的承包地,对申请人的该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临时用地批复》存在行政法上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就案涉《临时用地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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