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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9-0004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40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40号
成文日期: 2024-08-20 发布日期: 2024-09-1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9-00041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40号)
文号: 宁复决字﹝2024﹞40号
成文日期: 2024-08-20
发布日期: 2024-09-10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4﹞40号)
发布时间:2024-09-10 08:43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40号

申请人:黄XX,男,20XX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宁国市XX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关于对黄XX投诉举报宁国市XX店涉嫌违法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关于举报一事的回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关于对宁国市XX店涉嫌违法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中关于举报一事,并令其期限内重作;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对宁国市XX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公正、严格的调查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究宁国市XX店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4、确认被申请人在处理本次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方式和流程,以避免类似不当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国市XX店通过网络方式销售食品。该店销售的“粑粑”经过真空包装并通过线上快递方式远距离销售,已不属于现制现售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判定,宁国市XX店销售的“粑粑”应属于散装食品。然而,其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宁国市XX店销售给申请人的“粑粑”真空包装未标明上述法定信息,明显违法。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依法取得许可。宁国市XX店通过网络线上销售自制食品,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违反此规定。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 (2017) 492号)明确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裝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宁国市XX店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餐饮加工熟食快递销售给异地的申请人,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违反此项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时,未能充分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对宁国市XX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宁国市XX店一事的处置结果,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交由执法人员核查。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6月21日对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名称:宁国市XX店,类型: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杨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经营场所:宁国市东风北路XX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该店已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且为现场加工销售的餐饮场所。经现场了解,被举报人表示其在抖音进行视频宣传,通过微信联系顾客,然后店内将现场制作的粑粑,经过初步菜油炕制完毕后真空包装,直接通过物流快递给外地顾客,到货后消费者再自行加热食用。目前餐饮现制现售食品包装标签无强制性规定,不适用于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通则》食品标识规定,涉诉食品也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之规定中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等方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之规定,被举报人在本地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方式销售食品,已按要求依法取得小餐饮备案证明,且不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的要求,该文件的核心理念,是食品经营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风险管理原则,基于这一原则,餐饮服务单位应被禁止的行为并不仅限于通过网络异地销售,通过线下方式异地销售食品也不符合风险管理之要求。综上,该文件的结论要求是:餐饮服务单位制作的食品不得在包装之后进行异地销售,是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将餐饮加工熟食快递销售给异地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食品。”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二)小餐饮经营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食品的……”之规定,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宁市监当处[2024]2-8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后,不再立案)对于申请人对宁国市XX店的赔偿要求,经与被诉商家联系,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邮寄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决定及复函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宁国市XX店一事的处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宁国市XX店一事的处置结果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通过抖音视频了解并添加了被投诉举报人宁国市XX店微信。2024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68元(含快递费)向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三款不同口味的熟食“粑粑”。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函,反映案涉“粑粑”属于三无食品,申请人认为该“三无”食品属于散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申请人称其经查询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网络线上的方式销售自制食品未依法取得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即餐饮店通过网络销售自制食品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该申请核准通过网络经营。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网络线上的方式销售散装熟食等自制食品也不合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故散装熟食等自制食品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将案件受理情况及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督促被投诉举报人返还申请人货款68元并对其进行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奖励申请人。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2-37)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查明案涉“粑粑”确由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系由被投诉举报人现场制作并经过初步菜油炕制后真空包装,通过物流快递给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为个体工商户,证照齐全且已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为现场加工销售的餐饮场所。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宁市监当处2024﹞2-87号),以被投诉举报人将餐饮加工熟食快递销售到异地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5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2-45号)。同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对黄XX投诉举报宁国市XX店涉嫌违法调查核实情况对的复函》,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因被投诉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因被举报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与当事人警告处罚,简易程序不再立案调查。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复函》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复函中关于举报一事的处理,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订单截图、商品照片、《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为宁国市东风北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的要求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食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二)小餐饮经营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食品的……”,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将餐饮加工熟食快递销售给异地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另,《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等方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备案证明。”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被投诉举报人在本地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方式销售食品,已按要求依法取得小餐饮备案证明,且无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申请人提出的被投诉举报人通过网络线上销售自制食品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案涉“粑粑”系被投诉举报人现制现售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定义的散装食品,不适用散装食品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最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在2027年6月1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在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后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和在调查后作出《关于对黄XX投诉举报宁国市XX店涉嫌违法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黄XX投诉举报宁国市XX店涉嫌违法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