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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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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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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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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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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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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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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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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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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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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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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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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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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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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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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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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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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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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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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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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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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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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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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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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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万群水东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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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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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HN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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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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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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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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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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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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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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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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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14元;
2、并处罚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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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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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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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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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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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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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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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象吉坞休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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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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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34392493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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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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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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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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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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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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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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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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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芬达”橙味汽水9罐;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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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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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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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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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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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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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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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牛食粑土特产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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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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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N65TW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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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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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分装、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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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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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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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分装、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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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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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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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56.8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056.8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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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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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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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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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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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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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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