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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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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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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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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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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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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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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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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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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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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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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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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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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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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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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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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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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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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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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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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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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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赢合电配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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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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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RBMKT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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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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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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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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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名称:摩托车乘员头盔(规格型号:A011 中 头围 530-600mmA3 、商标 Baksy) ,检样被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以20元/顶价格付费购买,备样由当事人先行(受检单位)无偿提供,2024年4月29日,我局依法送达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该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护目镜可见光透过率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存在销售经检验按国家标准判为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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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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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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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乘员头盔1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整。3、并处人民币1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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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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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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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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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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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章日飞义乌小商品批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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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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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NE8J2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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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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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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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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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国市章日飞义乌小商品批发超市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销售的2台外包装标注“旋火”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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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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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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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旋火”家用燃气灶具2台;2、并处人民币130元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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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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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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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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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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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松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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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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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8N997E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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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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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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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和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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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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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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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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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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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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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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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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