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民声纸业)
发布时间:2024-10-10 15:28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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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生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31666025Y,法定代表人唐志勇,地址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东口村民组。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公司在之后未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过回顾性评估、修订,也未重新在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9月26日、9月3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市民生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志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宁国市民生纸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保手续及应急预案需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要求情况;
5.宁国市民生纸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宁国市民生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身份;
7.宁国市民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志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9.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据涉案企业为宣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15200.00)。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