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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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0-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尔特)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1号
成文日期: 2024-10-19 发布日期: 2024-10-19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0-0004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尔特)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1号
成文日期: 2024-10-19
发布日期: 2024-10-19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尔特)
发布时间:2024-10-19 15:12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司尔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8P22Y669,法定代表人:胡程华,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惠民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2日,对你公司22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024]第0906G号)显示:环保标牌为3-CPD01341的CPC30-Q9K型号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Ⅱ类限值不合格[限值为1.00m-1(类别:Ⅱ)],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查京、王飞为你公司职工,胡程华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2024年9月12日对你公司22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

3.2024年9月26日《检测报告》(编号:[2024]第0906G号)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标牌为3-CPD01341的CPC30-Q9K型号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Ⅱ类限值不合格[限值为1.00m-1(类别:Ⅱ)]。

4.2024年9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4年9月12日对你公司22辆叉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其中环保标牌为3-CPD01341的CPC30-Q9K型号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Ⅱ类限值不合格[限值为1.00m-1(类别:Ⅱ)]情况属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使用的环保标牌为3-CPD01341的CPC30-Q9K型号叉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Ⅱ类限值不合格[限值为1.00m-1(类别: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