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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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0-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鸿鹰)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0号
成文日期: 2024-10-15 发布日期: 2024-10-15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10-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鸿鹰)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40号
成文日期: 2024-10-15
发布日期: 2024-10-1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鸿鹰)
发布时间:2024-10-15 16:11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7937213T,负责人张秀莲,地址宁国市宁港路白云山国际养生休闲度假区2号楼。

2024年9月10日,我局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白云山雲和墅项目施工工地大量建筑土方堆放在场地内,未有效覆盖。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秀莲、魏腾芳与安徽省宁国市鸿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9月1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9月10日下午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白云山雲和墅项目施工工地大量建筑土方堆放在场地内,未有效覆盖。

3、2024年9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证明9月10日下午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白云山雲和墅项目施工工地大量建筑土方堆放在场地内,未有效覆盖。

4、2024年9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调取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白云山雲和墅小区”命名的批复》,证明白云山雲和墅项目是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

5、2024年9月1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4月份开始进行土方作业,未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土方进行有效覆盖。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