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生新型)
发布时间:2024-10-15 16:0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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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99751649N(1-1),法定代表人宋成海,地址宁国市甲路镇甲路村周湾阳和村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未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比对检测、自动监测设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CEMS伴热管故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宋成海、陈杰与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比对检测、CEMS伴热管故障。
3.2024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2份、2024年生产台账1份、在线比对检测报告1份。证明宁国市新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未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比对检测,你公司CEMS伴热管故障时间在7天以内。
4.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宁)罚告〔2023〕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我局递交《说明》文件1份,对我局行政处罚意见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对你单位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