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4〕573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对《宁国市2024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宁农〔2024〕26 号)部分内容予以调整:
一、项目资金调整。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403号)文件规定,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由290万元调整为270万元,其中:水稻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0.9万亩,项目资金90万元;山核桃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1.8万亩,项目资金180万元,项目总资金额277.6559万元(其中包括2024年下达资金270万元,2022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结余资金7.6559万元),具体项目资金和服务面积(附件)。
二、进一步明确补助环节。根据服务区域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引导山核桃小农户自愿接受山核桃林抚育、病虫害防治、山核桃采收集中连片全程托管服务,支持水稻机械深耕深翻+机收灭茬、水稻集中育秧+机插秧、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多环节服务,对急需破解的短板制约环节和亟待推广应用的关键生产技术可支持服务主体开展单环节服务。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的普通耕收等单个服务环节,不再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小农户界定标准。根据土地规模经营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为规模户测算,宁国市水稻流转规模50亩以上;山核桃流转规模400亩以上。
四、进一步分类设定服务小农户和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深耕深翻+机收灭茬环节,对规模户服务补贴40元/亩,其中服务组织补贴30元/亩,服务对象补贴10元/亩。对小农户服务补贴50元/亩,其中务组织补贴36元/亩,服务对象补贴14元/亩;水稻集中育秧+机插秧环节,对规模户服务补贴70元/亩,其中服务组织补贴40元/亩,服务对象补贴30元/亩。对小农户服务补贴75元/亩,其中务组织补贴40元/亩,服务对象补贴35元/亩;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环节,对规模户服务补贴4元/亩,其中服务组织补贴2.5元/亩,服务对象补贴1.5元/亩。对小农户服务补贴5元/亩,其中务组织补贴3元/亩,服务对象补贴2元/亩。山核桃林抚育、病虫害防治、山核桃采收全程托管补助标准为:规模户托管服务每亩补助55元,其中服务组织30元/亩,被服务对象25元/亩;小农户托管服务每亩补助65元,其中服务组织40元/亩,被服务对象25元/亩。
五、进一步规范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各服务主体通过与农户平等协商,推广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三方)(见附件5)和安徽省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油菜等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代签。
六、进一步推进公示公开。将项目方案、实施内容、主体遴选条件和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以及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公示到项目所在的镇、村,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进一步严格资金用途。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八、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监管。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引导服务主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监测设备,建立服务监管平台,提高项目监管效率。
附:2024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计划表
说明:1.任务面积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各环节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2. 每亩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按照实际服务面积计算填报。3.按照服务品种和服务环节分项逐条填报清楚,服务区域具体到乡(镇)、村。4.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按照相关计量品种和计量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