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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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406-00051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医保政策解读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05 发布日期: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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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医保政策解读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05
发布日期: 2024-06-05
【主动回应】医保政策解读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待遇
发布时间:2024-06-05 09:28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普通门诊

1.普通门诊仅限在宁国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2.合规费用报销比例55%。

3.年度限额150元/人。

4.单次限额: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限额2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限额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限额20元。

二、“两病”门诊

1.城乡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确需采用药物治疗,但又未到达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鉴定标准的,可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两病”申请,申请通过后纳入“两病”门诊保障待遇。

2.“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5%。

3.高血压支付限额为450元/人/年,糖尿病支付限额为550元/人/年,同时患有“两病”,支付限额累计为850元/人/年。

4.“两病”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三、大额门诊

一个参保年度内,所患疾病不属宣城市居民医保慢性病规定病种范围的患者,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封顶额3000元/年。
四、门诊慢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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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220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