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1707-00023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1707-00023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宣城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皖环发〔2017〕59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宣政秘〔2015〕344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发区管委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比例、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完成比例等三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七个方面。
第五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上年度各地《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2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质未达到目标,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要依据市政府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镇(乡)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市环保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市直相关部门应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十条》的情况纳入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抄送相关县级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
(三)组织抽查。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检查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县市区及市经开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市环保局对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3月15日前形成考核结果,4月15日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环保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通报,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市委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区及市经开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通过2020年考核的地区,除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等次“合格”,但得分低于70分的地区进行黄牌警示。
市级环保部门原则上将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水环境质量指标考核的依据,市级财政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水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附件2: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附件1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牵头部门 |
一 |
地表水 |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 |
70(80) |
市环保局 |
二 |
饮用水水源 |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比例 |
20 |
市环保局 |
三 |
地下水 |
地下水监测点位目标完成比例 |
10(0) |
市国土资源局 |
注:分值中括号内为无地下水考核内容县市区考核分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只考核地表水。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地表水
(一)指标解释。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计分项。
(二)考核要求。
1.各地地表水水质目标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2.各地地表水水质类别不能退化。
(三)评价方法和数据来源。
1.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进行评价。对于涉及多个考核点位的湖库,按《目标责任书》取多个考核点位年均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部分跨县市区界考核断面(点位)属于河流、湖库左右岸的断面(点位),在不同地区《目标责任书》中同时出现,作为两地区共同考核断面。水质监测与评价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监测数据由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水利等部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四)计分方法。
1.基础分。
用1减去当年不达标断面个数占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90%进行计分。具体计算见公式(1-1)。
(1-1)
—当年不达标断面个数;
—考核断面总个数(不足3个的按3个计);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基础分;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取值为90%。
2.加分项。
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目标,实现升类或提前完成年度目标的断面个数占考核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考核断面变化情况的分值进行加分。具体计算见公式(1-2)。
(1-2)
—加分项得分;
—实现升类或提前完成年度目标的断面个数;
—考核断面总个数;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取值为90%。
3.扣分项。
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断面,且影响到全市水质优良比例或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年度目标,每一例扣5分。
4.地表水计分。
具体计算见公式(1-4)。
(1-4)
二、饮用水水源
(一)指标解释。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县市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或有所提升。
(三)数据来源。
1. 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 号)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
2.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参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价。
3. 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
4. 部分月份(冰封期或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的,视为不达标。
5. 对于经专用渠道引河流来水的水库型水源地,确因来水导致总磷超标的,扣除总磷影响。
(四)计分方法。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计20分。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比例乘以16分进行计分。
因地质原因造成超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个扣1分。
三、地下水
(一)指标解释。
考核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的遏制情况。
(二)考核要求。
各县市区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监测点位完成考核目标要求。
(三)数据来源。
1.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分别提供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
2.各点位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2 次(丰、枯水期),按平均值考核。如果枯水期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无法采样,则以丰水期监测结果为准。若丰水期也没有监测结果或监测井被破坏,可就近(3 公里以内)利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的条件相似的监测井,或在原位置及周边新建监测井。
3.考核《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化物、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等指标,按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四)计分方法。
完成或优于考核目标时,计10 分,否则计0分。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事项 |
分值 |
牵头部门 |
一 |
工业污染防治 (13分) |
取缔“十小”企业 |
7 |
市环境保护局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6 |
|||
二 |
城镇污染治理 (20分) |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
8;本项加分值5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污泥处理处置 |
7 |
|||
城市节水 |
5 |
|||
三 |
农业农村 污染防治 (15分)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10 |
市农业委员会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5 |
市环境保护局 |
||
四 |
船舶港口 污染控制 (10分) |
治理船舶污染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
5 |
|||
五 |
水资源 节约保护 (25分) |
水资源节约 |
10 |
市水务局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10 |
|||
水源地达标建设 |
5 |
|||
六 |
水生态 环境保护 (7分) |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
3 |
市环境保护局 |
备用水源建设 |
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
2 |
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 |
||
七 |
各方责任 及公众参与 (10分) |
环境信息公开 |
3 |
市环境保护局 |
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5 |
市环境保护局 |
||
突发环境事件 |
扣分项 |
|||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执行情况 |
||||
水专项落实情况 |
注:部分地区因不涉及港口船舶污染控制、水源建设和保护等工作,满分不足100分的,按实际得分乘以100分除以实际满分进行折算。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工业污染防治
(一)取缔“十小”企业。
1. 指标解释。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 个类别的生产项目,其所应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淘汰类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纳入此次“十小项目”取缔范围。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取缔要求,相关生产项目取缔情况不纳入国家考核要求。
2. 工作要求。
(1)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限期淘汰有关生产项目,对于未按期完成淘汰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应完成本行政区域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清单,并将工作总结和取缔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3. 计分方法。
(1)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管委会完成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清单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对各地取缔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核定计分。
(2)自2017年起,我局及有关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等途径,发现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二)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1. 指标解释。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
2. 工作要求。
(1)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2016年底前,列出行政区域内上述集聚区名单,明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规划或环评批复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按照规定进度完成。
(2)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6年底前,列出行政区域内上述相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单,明确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联网。
(3)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4)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 计分方法。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预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在线监控设施调试证明材料、预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监测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和2017年,对照名单和完成期限,按完成年度总任务的比重乘以该项总分值进行计分。
自2018年起,发现1起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按期建设的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在线监控未按期安装并联网的,扣1分;发现1起工业废水预处理不达标的,扣0.2分;发现1起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完为止。
二、城镇污染治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1.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及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通过综合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绩效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 工作要求。
到2020年,各县市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实施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
3. 计分方法。
(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地进行考核,计分方法按考核实际得分折算(考核百分制得分乘以8%)。
2015-2019年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90%、91%、92%、93%、94%,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40%、41%、42%、43%、44%(以《安徽建设统计年鉴》为准),每低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5分,扣完为止。2020年,未完成县城污水处理率目标,本项不得分。
(2)本项指标可加分的分值为5 分。
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污染物削减量比上年度提高10%的,该县市区加5分。
(二)污泥处理处置。
1.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
2. 工作要求。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6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3. 计分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核定完成情况。
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6-2020年分别达到40%、45%、50%、55%、60%以上。达到相应年份污泥处理处置率要求的,得7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本地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的、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的,扣3分,扣完为止。
(三)城市节水。
1. 指标解释。
考核城市节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节水器具普及推广、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雨水控制与利用等情况。
2. 工作要求。
(1)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3)节水型城市建设。全面落实《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稳步推进水价改革,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3. 计分方法。
每发现1处公共建筑未采用节水器具的,扣0.5分,累计扣完2分为止;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同比上年度未降低的,扣1分;未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扣1分;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扣1分。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 指标解释。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了粪便污水收集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
2. 工作要求。
2017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
3. 计分方法。
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县级畜牧兽医和环境保护部门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情况,自查并核定本县市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按照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除以75%乘以10分进行计分。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 指标解释。
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占当年度计划整治建制村数量的比例。
2. 工作要求。
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是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上述四项指标,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建制村,认定为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3. 计分方法。
按照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比例乘以5分进行计分;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或累计整治数量已完成2020年目标任务的,得5分。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一)治理船舶污染。
1. 指标解释。
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建设、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及实施、船舶报废和船舶改造等情况。
2. 工作要求。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6年全面排查达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和船舶冲滩拆解行为,编制相关清单。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3. 计分方法。
2016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的,计2.5分,否则计0分;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并发布,计2.5分,否则计0分。
2017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计2.5分,否则计0分;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发布,计2.5分,否则计0分。
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计2.5分,否则计0分;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计2.5分,否则计0分。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一例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扣0.5分,扣完为止。
(二)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1. 指标解释。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所在区域污染防治方案的编制情况,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等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情况。
2. 工作要求。
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接收、运转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2020年底前,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3. 计分方法。
2016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本地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并编制方案,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新机制,计5分;否则计0分。
2017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方案建设内容25%以上的,计5分,否则计0分。
2018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方案建设内容50%以上的,计5分,否则计0分。
2019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方案建设内容75%以上的,计5分,否则计0分。
2020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方案建设内容,计5分,否则计0分。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
(一)水资源节约。
1. 指标解释。
考核各地区加强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以及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情况,把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情况。
2. 工作要求。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3. 计分方法。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县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得1分;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得1分。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分值为2分。按照计划用水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折算赋分。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得1分;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得1分。
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得2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实际完成率按比例计分。
在县级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的,得2分;未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的,不得分。
(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1. 指标解释。
参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 工作要求。
参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
3. 计分方法。
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中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折算计分,分值10分。
(三)水源地达标建设。
1. 指标解释。
考核水源地达标建设情况。
2. 工作要求。
编制并批准实施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3. 计分方法。
2017、2018、2019年,按照辖区内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同比例赋分,满分5分(辖区内存在多个县级以上水源地的,取平均值),其中2017年,编制并批准实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的,得满分;2020年度辖区内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达标评估分数均达到90分以上的,按评估分数同比例赋分,否则不得分。
六、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1. 指标解释。
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包括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
2. 工作要求。
(1)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农村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2)2018年前,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评估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视同于该水源完成规范化建设。
(3)2019-2020年,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评估分值大于等于95分的,视同于该水源完成规范化建设。
3. 计分方法。
按完成规范化建设的饮用水水源个数占全部水源个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总分值进行计分,分值为3分。
(二)备用水源建设。
考核备用水源建设情况。
2018年底前,县(市)完成备用水源建设。
2017年,县(市)完成备用水源建设或开工建设的计2分。2018年,完成县(市)备用水源建设的,计2分,否则计0分。
(三)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1. 指标解释。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2. 工作要求。
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3. 计分方法。
按完成更新改造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占需更新改造的加油站地下油罐的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进行计分,分值为2分。
七、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一)环境信息公开。
1. 指标解释。
考核《水十条》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 工作要求。
(1)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2)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按季度)。
(4)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
(5)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及时)
3. 计分方法。
(1)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计1分。
(2)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的,计1分。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计3分。
各县市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且信息完整,方可得分。
若发现一例重点排污单位或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未公开信息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1. 指标解释。
考核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编制及实施、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等情况。
2. 工作要求。
(1)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制定。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达标方案要明确水质改善目标、重点治污任务、项目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等。
(2)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
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3)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要求,每月按要求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水十条》工作信息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3. 计分方法。
各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实施达标方案的,计1分;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并按时报送信息的,计2分;按时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计2分。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未按时报送的、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缺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扣分项。
1.每发生一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分别扣减7分、5分、3分,上不封顶。
2.分年度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以及资金执行率和项目完成率不高的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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