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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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6-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佰事洁)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22号
成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日期: 2024-06-17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6-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佰事洁)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22号
成文日期: 2024-06-17
发布日期: 2024-06-1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佰事洁)
发布时间:2024-06-17 11:18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288378,法定代表人徐旺旺,地址宁国市港口镇港口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烘干炉炉灰渣及厂房清理过程中建筑垃圾堆放于你单位厂房北侧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空地处。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炉灰渣属于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徐旺旺、石成辉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将炉灰渣及其他杂物露天堆放于该公司厂房北侧未采取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空地处;

3.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烘干炉炉灰渣及其他杂物露天堆放于该公司厂房北侧未采取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空地处;

4、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5.2024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堆放于厂房北侧的固废的处置去向及费用。

6、环评登记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情况及炉灰渣属于固体废物;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宁)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0****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