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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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5-001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佰事洁) 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日期: 2024-05-08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5-001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佰事洁)
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5-08
发布日期: 2024-05-0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佰事洁)
发布时间:2024-05-08 10:59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4***88378,法定代表人徐旺旺,地址宁国市港口镇港口村。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烘干炉炉灰渣堆放于你单位厂房北侧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空地处。经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你单位炉灰渣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徐旺旺、石成辉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将炉灰渣及其他杂物露天堆放于该公司厂房北侧未采取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空地处;

3.2024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该公司将烘干炉炉灰渣及其他杂物露天堆放于该公司厂房北侧未采取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空地处;

4.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宁国市佰事洁活性炭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5.环评登记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环评手续情况及炉灰渣属于固体废物;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