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经选举、任命或公开招聘产生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计生专干、网格员等其他社区工作人员。(不包括社区挂职锻炼与自聘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由街道(镇)负责考核管理。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全市社区工作者以市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按照每300-400户居民配备1人且上限不超过15人的标准核定总量,报市组织、民政备案,员额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全市18个社区核定193人(见附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社区工作者职数的,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会同街道(镇)提出意见,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鼓励街道(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工作人员力量,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选聘等方式配备。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严格选任标准,拓宽选任渠道,按照党性强、能力强、改革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要求,着力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两委班子成员。经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依章选举产生或被任命的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由社区党员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二)关于选聘的社区工作者。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招聘、逢进必考、择优录用、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招录,对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优先录用。招聘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社管中心和市人社局制定,具体招聘由市民政局和有关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选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六)采集社区网格内的“人、地、事、物、组织”等信息,及时排查并上报网格内市容环境、矛盾纠纷、事故隐患和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跟踪及核查反馈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障标准,按照《宁国市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办法》执行。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奖惩
第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评议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由街道(镇)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细则,具体对社区工作者实施考核。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作为主要内容。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
第九条 考核内容要对照年度目标考核要求,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同时,了解掌握社区工作者完成阶段性中心任务、处理突发事件的现实表现。街道(镇)应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和目标任务情况,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出可操作性较强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条 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镇)组织实施,每年年初,由街道(镇)组织社区工作者结合实际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并承诺公示;年底,由街道(镇)组织考核组及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两代表一委员”、驻社区单位代表等人员,对社区工作者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党员群众评议,其中党员群众评议结果作为居民满意率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载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直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失职、渎职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年度考核评议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
(四)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由街道(镇)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绩效报酬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绩效报酬减半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绩效报酬,并不得参与当年度各级各类评先评优;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社区,取消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当年绩效报酬;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社区工作者,取消其绩效报酬。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一线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社区工作者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形成重视、关心、爱护社区工作者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被招聘为社区工作者的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街道(镇)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新聘社区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退休年龄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社区正职在岗位上连续任满两届并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以及受乡镇(街道)党工委表彰的优秀社区干部。本人自愿申请且身体健康,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报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应重点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管理、社区自治、公共服务、应急避难、群众工作和维护稳定等政策法规和知识的学习。街道(镇)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管理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社区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仪表端庄、言行文明、精神饱满,体现良好的素质和职业修养。热情接待来访居民,对居民提出的问题及求助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为居民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对病(事)假(含产假和工伤假等)实行审批制度。社区工作者未经批准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街道(镇)予以解聘或免职。病事假1天以内由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病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街道(镇)分管领导批准。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请病(事)假3天以上的,由街道(镇)主要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及时销假。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一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社区工作者请产假、工伤假、病假的,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街道(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勤实施办法。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于法定工作日以外的加班给予相应的补休,在不影响社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由社区自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本人应向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镇)应当自接到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街道(镇)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的社区工作者,街道(镇)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责任追究措施。对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影响恶劣以及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属于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属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其他社区工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街道(镇)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