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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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124U/201907-0003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办法 文号: 宁办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1
有效性: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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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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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宁国市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办法
文号: 宁办发〔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2-21
有效性: 已失效
宁国市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1 00:00 来源:宁国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皖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经选举、任命或公开招聘产生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计生专干、网格员等其他社区工作人员。(不包括社区挂职锻炼与自聘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职员;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按照不低于事业单位管理岗9级职员工资待遇落实,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享受事业单位管理岗8级职员工资待遇。具体如下:

    社区正职按照9级2年、社区副职(计生专干)按照10级5年、一般两委按照10级2年,分别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和其他津补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和其他津补贴由财政负担。

    网格员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按市直单位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确定工资报酬,其中拿出工资报酬的1/3作为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5年的,比照一般两委干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10级2年报酬执行。

    社区的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每月工资增加200元;社区正职因组织需要调整为副职,仍然保持正职待遇。

    奖励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网格员不满5年的除外)依据事业单位工资系统进行测算。每个社区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街道(镇)、社区制定考核方案,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方面的考核结果,确定每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半年(每年)发放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街道(镇)负担。

    工龄补贴:根据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每年工龄补贴15元/月。工龄补贴由财政负担。 

    职称报酬: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聘用在相关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初级100元/月,中级200元/月,高级300元/月。职称报酬由财政负担。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及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进行核实。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按年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5%的标准缴纳。其中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市财政负担部分)每年底由街道(镇)根据所辖社区的社区工作者在职情况登记造册,报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换届选举年,应在两委选举产生后的次月按上述程序上报)。社区工作者报酬(市财政负担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由街道(镇)负责委托当地银行,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及相关街道(镇)共同监管。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将社区工作者报酬安排、落实情况作为居务公开的固定内容,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有关街道(镇)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建立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机制需要的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后,原《宁国市社区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暂行办法》(宁办发〔2011〕167号)文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