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
宁国市范围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
二、承保机构
根据宣城市民政局统一招标结果,中保财险宁国支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房保险承保机构。
三、保险标的
(一)以下房屋属于保险标的:
宁国市境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坐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二)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
1、用芦席、秸杆、茅草、油毛毡、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或屋顶的简陋屋棚。
2、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
3、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4、室内的装潢和财产。
5、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6、签订保险协议时尚未建成的房屋。
(三)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况
1、保险期限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农村住房,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35万元。
2、2018年4月1日后,因城镇扩大,原来的村委会改成居委会或社区的,保险期限内已参保村民的房屋仍属保险标的范围。
3、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遗漏参保农户,需要市民政局提供农户清单向承保机构投保,并缴纳全额保费,承保机构在保险期限内(2018年4月1日零时—2019年3月31日24时)承担保险责任。
4、对于已经闲置或者荒废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但是由于农户在外打工导致其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在保险范围内。
三、保险期限
自2018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
2、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
3、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保险方式
承保机构按照甲方提供的参保农户分户清单分别以市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应做到统一保险期限、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方式。
七、保费标准
中保财险宁国支公司承接投保农房保险时,按年每户16元人民币标准收取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按全市投保农户总数和保费标准测算后统一支付。
八、保险金额
中保财险宁国支公司严格执行中标报价保险金额,最高赔偿金额为每户35万元人民币。
九、保险赔偿
中保财险宁国支公司按照《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中制定的《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定损标准》执行,其中对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单方按照定值保险5万元和实际损失孰高的原则进行赔付。
十、理赔服务
1、发生保险范围内房屋损失,一般理赔案件由中保财险宁国支公司与所在乡镇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在被保险人认可并经当地民政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进行理赔计算并支付赔款。
2、对于大范围严重受灾或重大疑难理赔案件,由中保财险宁国支公司和民政、财政、住建、所在乡镇、村组成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协商确定赔付事宜。
3、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工作:(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2)在48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和当地民政部门;(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