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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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1901-0005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 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宁交字〔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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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 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宁交字〔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 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00:00 来源:宁国市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请你们遵照执行。

 

2019年1月7日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两法衔接”运行系统,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