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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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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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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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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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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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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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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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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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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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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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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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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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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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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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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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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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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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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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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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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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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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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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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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美惠全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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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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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TCY1P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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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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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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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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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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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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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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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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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双汇”马可波罗特级火腿肠8根;
2、没收违法所得8.9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8.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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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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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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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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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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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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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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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乐佳家百货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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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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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TD89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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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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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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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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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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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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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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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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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双汇”玉米热狗肠1根;
2、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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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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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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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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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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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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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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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老丁烟酒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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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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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G2A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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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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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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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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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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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吴庆一、何琴对位于宁国市竹峰街道办事处竹峰村下圩组丁玉飞经营的宁国市老丁烟酒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正在销售“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数量3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保质期9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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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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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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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3瓶;3、罚款3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5元。上述罚没款合计300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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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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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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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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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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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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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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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庄村一鸣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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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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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HP9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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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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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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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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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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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黄耀、何琴对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庄村街道的章一鸣经营的名为宁国市庄村一鸣超市的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大门入口一米处左侧货架顶层有“旺仔小馒头”(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6日,保质期:常温9个月)1袋正在销售,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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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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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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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旺仔小馒头”1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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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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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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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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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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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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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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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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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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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R5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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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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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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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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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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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黄耀、何琴对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庄村上街的陈春霞经营的的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大门入口第二排第三层货架上有“华畅八角”(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5日,保质期:24个月)5袋正在销售,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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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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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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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华畅八角”5袋;
3.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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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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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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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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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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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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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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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龙泉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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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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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ELX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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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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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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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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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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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甲路镇东街122号当事人经营的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内发现“海天”牌蒸鱼豉油1瓶,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保质期:24个月;“湘君府”牌鱼头剁椒2瓶,净含量:220g,生产日期:2023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恒顺”牌凉拌醋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金龙鱼”牌稻香米油1瓶,净含量:700ml,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调味料均已拆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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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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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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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牌蒸鱼豉油1瓶,“湘君府”牌鱼头剁椒2瓶,“恒顺”牌凉拌醋1瓶,“金龙鱼”牌稻香米油1瓶;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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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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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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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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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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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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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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