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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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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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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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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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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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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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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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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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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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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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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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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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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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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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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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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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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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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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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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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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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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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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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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老程酒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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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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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UWHT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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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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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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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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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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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外包装上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样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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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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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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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9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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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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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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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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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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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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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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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千洪便利超市(姚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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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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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PEW5K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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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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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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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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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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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芝麻脆饼和祁门红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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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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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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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无标签的芝麻脆饼4袋和1盒祁门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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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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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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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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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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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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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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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盛世易佰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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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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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57852361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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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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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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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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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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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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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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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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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48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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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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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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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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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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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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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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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小洁姐会干货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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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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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NFF59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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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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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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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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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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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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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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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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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0元;3、没收无中文标签葡萄酒7瓶(祥见财务清单)4、并处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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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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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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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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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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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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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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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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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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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RPY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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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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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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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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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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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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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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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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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6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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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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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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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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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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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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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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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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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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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X8H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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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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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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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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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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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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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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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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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525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52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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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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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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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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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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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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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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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兰陵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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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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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PLK0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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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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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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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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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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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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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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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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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过期的“卫龙”大面筋10袋(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4元;3、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0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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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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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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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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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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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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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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