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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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405-00007 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做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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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做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07
发布日期: 2024-05-07
关于做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7 10:41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今年省财政安排我市“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项目资金4万元(其中秸秆变肉资金2万元、肉牛产业发展资金2万元),为做好项目实施,推进我市肉牛产业规范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农牧〔2024〕46号)要求,请各地组织辖区内取得土地、环保、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的肉牛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积极申报(注:项目实施内容不含肉牛特色保险)。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宁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余斌  王世娇

联系电话:4100267

附件1:宁国市“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项目申报表

附件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农牧〔2024〕46号)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宁国市“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存栏肉牛情况

总头数:    头(其中能繁母牛:  头)

申报项目名称

总投资(万元)

实施内容及时间安排

 

 

 

 

 

 

 

 

 

 

 

项目单位承诺


 

 

项目单位负责人承诺对申报的内容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附: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

 

 

 

 

附件2: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416日      

 

 

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肉牛产业发展投资引导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设立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设立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肉牛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良种繁育体系,推动秸秆资源过腹转化利用,提升肉牛屠宰加工产能,支持开展肉牛特色保险等。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加大投入,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支持发展肉牛产业。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肉牛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分配拨付,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所辖县(市、区)肉牛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备案审核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肉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肉牛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

肉牛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支持方式,省级按照因素法每年先行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市、区),市、县(市、区)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依规据实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主体,不得无故滞拨资金,也不得违规超进度拨付资金。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15日前,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当年度政策实施和省级肉牛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条 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

(一)补助对象

省内肉牛养殖主体。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对500立方米及以上容积的新建、改扩建的砖石、混凝土结构的单体黄(青)贮窖进行补贴,每立方米贮窖补助不高于30元。

2.对500平方米及以上面积的新建、改扩建的钢架结构的单体干草棚进行补贴,每平方米干草棚补助不高于150元。

3.对单户收贮100吨以上的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35元。

4.对单户收贮50吨以上的秸秆干饲料进行补助,每吨补助不高于65元。

每个县(市、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三)实施程序

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对秸秆饲料化利用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收存汇总,对项目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建成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用于秸秆方向)。各县(市、区)可依规利用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秸秆综合利用)、中央农业产业发展(粮改饲)等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均按照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支持新建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国家种公牛站

(一)补助对象

省内新建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国家种公牛站。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每个新建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每个新建的国家种公牛站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三)实施程序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以及依法取得省级核发的国家种公牛站名单,主动告知辖区内新建的国家肉牛核心育种场、国家种公牛站享受补助情况,并将补助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

第四条 支持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和基础母牛

(一)补助对象

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每头补助10000元。

2.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基础母牛,规模超过50头的,每头补助3000元,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是指,经农业农村部审批从国外引进符合种用的种公牛和基础母牛。

(三)实施程序

从国外引进种公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提供从国外引种佐证材料(包括:农业农村部种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种牛系谱、购销合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

第五条 支持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

(一)补助对象

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规模超过50头的,按照见犊补母的原则,每头母牛每产1犊补助350元,最多补助不超过3胎,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实施程序

从省外新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主体提供从省外引种佐证材料(发票、检疫证明等),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引进数量和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建档立卡,对新引进基础母牛的产犊情况进行跟踪建立犊牛档案(犊牛档案应包括:出生日期、父母系耳标号、母犊照片等),并将从省外新引进并产犊的基础母牛和所产犊牛数量等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

第六条 支持对优质良种肉牛使用胚胎移植技术

(一)补助对象

省内使用优质良种肉牛胚胎的养殖主体。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单场(户)成功使用10枚胚胎及以上并产犊的,每枚胚胎补助500元,单场(户)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实施程序

肉牛养殖主体使用胚胎移植技术繁育优质良种肉牛的,应提供使用胚胎及产犊相关佐证材料(胚胎供体、受体耳标号,胚胎生产日期和地点、移植日期,犊牛出生日期和照片等),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

第七条 支持肉牛大县加快发展

(一)排名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依据统计数据,对上年度各县(市、区)肉牛饲养量进行排序,确定新增肉牛饲养量3万头以上、新增饲养量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名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持范围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县(市、区)肉牛产业发展。

(三)实施要求

实施标准和条件由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要求制定。项目管理严格遵循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公示、验收等程序。

(四)资金安排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分配省级肉牛专项资金时,对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单独给予奖补300万元,并在分配中央及省级支持畜牧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省内新建或扩大肉牛屠宰加工产能

(一)补助对象

在省内新建或扩大屠宰加工产能的肉牛屠宰企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项目年度利用银行贷款额度超过5000万元,且未发生贷款逾期的肉牛屠宰企业。实际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实际发生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补助;超过1亿元的,按最高1亿元的1%,即给予100万元贴息补助。

(三)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

1)依法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审核通过的肉牛屠宰企业等证明材料。(2)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无逾期证明材料。(3)贷款资金年度使用及用途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资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

第九条 支持省内屠宰企业扩大肉牛屠宰量

(一)补助对象

省内肉牛屠宰企业。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完成年屠宰量新增3000头以上育肥牛的肉牛屠宰企业,按新增每头200元给予奖励。

(三)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并附具以下佐证材料:

1)依法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审核备案通过证明材料。(2)提供肉牛入场及屠宰记录,记录应包括入场时间、检疫证明号、入场数量、屠宰日期、屠宰数量等信息。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

(四)资金安排

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依规及时拨付肉牛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支持设立肉牛特色保险

设立肉牛特色农产品保险,每头牛最高保险保额为15000元,保费不超过500/头,省财政、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别为40%40%,养殖场(户)自缴保费的20%,具体实施规范参照《安徽省肉牛特色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中其他政策,按照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实施;同类政策达到国家、省、市、县级奖补标准的,不重复奖补(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实施细则自《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印发之日即2023111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