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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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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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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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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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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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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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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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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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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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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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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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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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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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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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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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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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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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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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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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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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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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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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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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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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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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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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2******9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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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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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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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15点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全志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变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石膏板)。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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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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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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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15点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胡全志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津花园旁变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石膏板)。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全志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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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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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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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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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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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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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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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6103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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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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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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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16时19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谢豪霞在宁国市染坊路南山公园道路旁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支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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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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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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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8日16时19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谢豪霞在宁国市染坊路南山公园道路旁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支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谢豪霞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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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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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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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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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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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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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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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324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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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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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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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17时0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丁建敏驾驶皖P·B2398渣土车驶离仕净三期土地平整工地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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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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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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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17时0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丁建敏驾驶皖P·B2398渣土车驶离仕净三期土地平整工地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丁建敏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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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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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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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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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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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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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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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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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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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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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伟在宁国市畈村村杨家冲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弃土)。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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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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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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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伟在宁国市畈村村杨家冲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弃土)。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伟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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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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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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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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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宁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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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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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A7Q1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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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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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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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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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8时3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宁国市宁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河沥溪办事处梅林路驾驶皖P·B9456车辆运输散装货物(青石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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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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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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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8时3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宁国市宁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河沥溪办事处梅林路驾驶皖P·B9456车辆运输散装货物(青石石子)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宁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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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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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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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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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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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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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PYLT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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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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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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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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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8时5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6261运输车在双龙路(农批市场附近)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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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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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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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8时5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皖PC6261运输车在双龙路(农批市场附近)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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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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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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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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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燊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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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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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0124****3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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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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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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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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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22时24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安徽燊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延福路文体中心建筑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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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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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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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22时24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安徽燊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宁国市延福路文体中心建筑工地内施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安徽燊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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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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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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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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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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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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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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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926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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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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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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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08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冯有高在宁国市卧龙山庄对面中央绿廊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堆放娱乐设施(转椅),面积约1平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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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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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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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9日08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冯有高在宁国市卧龙山庄对面中央绿廊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堆放娱乐设施(转椅),面积约1平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冯有高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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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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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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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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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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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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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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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11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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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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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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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0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振社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内占用步道区域堆放娱乐设施(大型蹦床),破坏了公园环境和秩序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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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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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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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0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振社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内占用步道区域堆放娱乐设施(大型蹦床),破坏了公园环境和秩序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振社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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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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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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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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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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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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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500****2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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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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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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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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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15时4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安徽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造成石桥巷39号宁国市中医院新区附近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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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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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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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15时4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安徽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造成石桥巷39号宁国市中医院新区附近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宁国市安徽丰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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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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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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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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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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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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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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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92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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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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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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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云忠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河沥新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烤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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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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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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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16时0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云忠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河沥新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烤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叶云忠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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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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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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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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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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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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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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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716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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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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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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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9时30分,我局接到住建局工作提示单,发现当事人在宁国市南门桥中心农贸市场内河道旁违反规定倾倒污水。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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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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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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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5日9时30分,我局接到住建局工作提示单,发现当事人在宁国市南门桥中心农贸市场内河道旁违反规定倾倒污水。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功群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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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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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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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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