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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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1907-0002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8-05-10
有效性: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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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8-05-10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0 00:00 来源:宁国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促进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审计厅负责全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全市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县(市、区)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机制,采取以专项检查为主,结合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年度工作考核、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检查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全覆盖。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审计厅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厅领导担任。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综合法规处、审理处、省经济责任审计局等处室、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综合法规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4月底前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审计厅机关自2018年起,对承担审计项目的所有业务处室实行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全覆盖,并逐步实现对全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全覆盖。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业务处室,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议事工作机制,审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年度计划,统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实施,听取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报告,决定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研究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范围包括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所有项目。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标准等确定,主要包括:

(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情况。

(三)以前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年度计划,组成专项检查组。检查组由综合法制、复核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及熟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审计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报送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对省审计厅业务处室实施检查的,以报送检查为主;对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检查的,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限期报送检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包括省审计厅业务处室和下级审计机关,下同)送达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检查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以及审计项目档案、审计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查阅审计项目档案及有关文书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六条 检查组人员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编制检查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检查的事项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对与审计项目质量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取得相关证据。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检查组应当及时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征询被检查单位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十七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对被检查单位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起草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报告,与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检查单位出具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报告或者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自收到审计质量检查报告或检查结果反馈之日起6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采取结合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年度工作考核、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前款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审计质量管理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对发现的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或者建议被检查审计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者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省审计厅业务处室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与处室以后年度承担审计项目任务挂钩,对连续两年检查结果排名后两位的,减少该处室以后年度独立承担审计项目的数量,或者取消该处室以后年度独立承担审计项目资格,其审计力量由审计机关统一调配。该处室独立承担审计项目资格的恢复,由领导小组根据以后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等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书面报告,并作为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向上级审计机关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第六章 检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未按要求整改检查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必要时约谈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或者检查时应当发现审计质量方面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组织方式、成果运用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