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2.3专家组及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6.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预案管理和更新
8.5预案解释部门
8.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国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雷电、冰雹、台风、低温冷冻和雪、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自然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救灾工作的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教体局、市住建委、市人防(应急)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信息中心、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市人武部有关领导。
2.1.2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市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市政府和省、宣城市救灾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我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救灾应急工作。
2.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和救灾应急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
(3)市民政局:负责全市防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和灾情核查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省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工作;检查督促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灾后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建设工作;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4)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与减灾工程建设的设计、立项和建设、验收工作。
(5)市水务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做好水情、汛情、旱情的预报和监测;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资源调度;负责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干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协调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6)市农委:组织全市重大病虫害、低温、冰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疫病监测、预测、预警和防御的研究工作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会同市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
(7)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8)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工作期间的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和管理,保障公路交通畅通;负责救灾车辆交通费用减免的办理及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
(1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灾的监测、防治,组织开展因灾损失评估、统计工作。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
(13)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14)市教体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安全科技教育活动;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重建规划及相关的修复重建工作。
(15)市住建委: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管工作。
(16)市人防(应急)办:负责做好民防专业队伍的培训、组织、救援工作;协调指挥突发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救援等工作。
(17)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8)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群众口粮需要。
(2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分析预报、应急气象服务;及时收集、核实和统计报告灾害发生期间气象资料数据;参与气象灾害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1)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抢险救灾。
(22)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
(2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25)市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需要,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6)市广播电视台、信息中心: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生产救灾的宣传工作。
(27)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灾区通讯设施抢修,保证灾区通讯畅通。
(28)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备抢修,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29)市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联络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2.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送工作,编印救灾快报;了解全市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经市减灾委或市政府同意,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对办公室力量予以加强,补充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同时将减灾委部分成员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强化应急联动能力。
(1)联络接待组:由市政府办牵头,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地厅级以上领导来宁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接收捐赠仪式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生活救济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物资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3)查灾核灾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体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编制和上报工作。
(4)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医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
(5)生产自救组: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6)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电信局、市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3专家组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由市民政、水务、国土资源、气象、科技、农委、统计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保障救灾工作高效运行。
3.1.2 市和乡镇、街道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可通过动用预备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制定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建设规划,逐步整合救灾储备资源,完善乡镇、街道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制度。
3.2.1按照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乡镇、街道级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辅助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棉衣被、小型发电机、部分粮油食品和其他生存性所需救助物资等。
3.2.2民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补充救灾棉衣被、粮油食品、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3.2.3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3.2.4卫生部门负责采购、储备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加强和完善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3.3.1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尽快建立民政、水务、国土、地震、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准备
市政府要加强和完善救灾应急部门的装备建设,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计算机、摄像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市、乡、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加强灾害信息员的减灾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做好灾情会商、恢复重建、灾害评估和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辅助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3.6.2充分发挥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做好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的接受。
3.6.3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表彰奖励机制,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宣传、培训和演习
3.7.1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宣传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7.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3.7.3在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预案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救灾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域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
4.2 灾情管理
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民政所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相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及宣城市民政局。
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宣城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及国家民政部。
4.2.2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民政所每天8:30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天9:00之前向市政府和宣城市民政局报告。
4.2.3乡镇、街道民政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民政所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宣城市民政局报告。
4.2.4 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办公室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街道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查灾核灾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损失、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3)因灾饮用水困难人口2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宣城市政府、省政府报告情况。
(2)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中心,实行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立即组织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卫生防疫组、生产自救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监督检查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3小时内,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市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30前向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编发《宁国市灾情快报》,报送市政府和宣城市民政局。
(5)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对灾民实施及时救助。
(6)市政府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助活动。
(7)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宣城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物的报告。
(8)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协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应急救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助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助款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终止建议,由市长决定终止。
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饮用水困难人口5千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1千间以下。
6.2.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1)召开减灾委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对灾区抗灾救灾的
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3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编发《宁国市灾情快报》,及时向市领导和宣城市民政局报告。
(5)根据灾区需求和领导指示,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6)督促灾情发生地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全市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因灾饮用水困难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
6.3.2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分管减灾救灾负责同志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1)市民政局接到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民政局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5)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6)督促灾情发生地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灾负责同志提出终止建议,由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6.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6.4.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措施和方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6.4.3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4.4 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市减灾救灾委员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2)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涝灾情和旱情的,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核;涉及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的,由市气象局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涉及地质灾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涉及林业有害生物的,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
(3)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市委、市政府新闻宣传渠道归口管理。
6.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
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受灾乡镇、街道民政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及需求,核定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逐级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宣城市民政局。
7.2.2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生活补助资金。
7.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市民政局和受灾乡镇、街道要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民政所要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内汇总数据报宣城市民政局。
7.2.2开展灾情评估。市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乡镇、街道民政所,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开展灾情评估。
7.2.3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灾区地域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政策、目标任务、计划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具体措施。
7.2.4根据乡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救灾款项的请示,结合灾区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及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和督察恢复重建工作。
7.2.6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民政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宣城市民政局。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协同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