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内容 ㈠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疑点线索。 ㈡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1.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2.违反国家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基金)的; 3.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截留、挪用、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 5.经济责任审计中领导干部决策有重大失误的; 6.其他性质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㈢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影响审计深入查证。 ㈣审计实施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重大分歧,影响审计工作开展。 ㈤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㈥其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报告的内容。 二、报告程序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审计组长负责制的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即审计人员向审计组长(主审)报告,审计组长(主审)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填写《审计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单》。 报告应及时、准确、全面,时间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
三、处理程序 上述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局领导到现场研究和协调,提出下一步审计工作意见;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重大事项,由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下一步审计工作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 发现上述应及时上报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逐级或故意隐瞒不报,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逐级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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