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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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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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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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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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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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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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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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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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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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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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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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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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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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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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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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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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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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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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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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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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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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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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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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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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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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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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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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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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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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18时,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彭毛志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渡口村集镇十字路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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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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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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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4日18时,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彭毛志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渡口村集镇十字路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彭毛志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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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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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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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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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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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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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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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7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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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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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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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20时,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曹翠玲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渡口村集镇十字路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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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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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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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20时,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曹翠玲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渡口村集镇十字路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曹翠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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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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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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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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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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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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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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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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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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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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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20时0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冯有高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太阳广场内部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娱乐设施小火车),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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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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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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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20时0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冯有高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太阳广场内部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娱乐设施小火车),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冯有高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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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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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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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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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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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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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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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3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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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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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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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20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何坤成在宁国市凤凰城二期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高端直营健身会所即将精装开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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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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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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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20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何坤成在宁国市凤凰城二期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高端直营健身会所即将精装开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何坤成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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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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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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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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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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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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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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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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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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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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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11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汪玲在宁国市华贝广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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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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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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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11时03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汪玲在宁国市华贝广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玲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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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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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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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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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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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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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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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26********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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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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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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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15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邓秀在宁国市南山西路浙商大厦门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长度约3米,宽度约2.5米,内容为:浙商大厦)。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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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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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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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15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邓秀在宁国市南山西路浙商大厦门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长度约3米,宽度约2.5米,内容为:浙商大厦)。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邓秀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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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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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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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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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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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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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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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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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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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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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董兰兰在宁国市新安路门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长度约3.5米,宽度约1.2米,内容为:蒸气石锅鱼)。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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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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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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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董兰兰在宁国市新安路门口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长度约3.5米,宽度约1.2米,内容为:蒸气石锅鱼)。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董兰兰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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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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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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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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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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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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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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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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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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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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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宏福在卧龙山庄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草莓)。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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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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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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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宏福在卧龙山庄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草莓)。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宏福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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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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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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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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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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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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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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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27********65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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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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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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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柯如成在宁国市燕津花园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鸡柳)。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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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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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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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柯如成在宁国市燕津花园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鸡柳)。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柯如成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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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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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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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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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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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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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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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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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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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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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月琴在宁国市燕津花园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烤肠)。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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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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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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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21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月琴在宁国市燕津花园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烤肠)。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月琴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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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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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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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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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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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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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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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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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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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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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16时55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胡天亮在宁国市津河路大陆电气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瓷砖)。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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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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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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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16时55分,我局执法队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发现当事人胡天亮在宁国市津河路大陆电气门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瓷砖)。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天亮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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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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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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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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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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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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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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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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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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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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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16时4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发明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金桥湾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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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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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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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16时45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叶发明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金桥湾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叶发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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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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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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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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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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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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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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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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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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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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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14时20分许,当事人万学高在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附近的柱子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招聘”纸张。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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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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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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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14时20分许,当事人万学高在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附近的柱子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招聘”纸张。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责令当事人万学高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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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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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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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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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新创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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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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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96YA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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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挺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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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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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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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9时53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新创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C5056运输车在兴盛路(安徽仕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旌德县安徽福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加工。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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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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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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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9时53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新创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C5056运输车在兴盛路(安徽仕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旌德县安徽福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加工。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新创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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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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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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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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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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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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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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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03********22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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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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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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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10时31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宁在宁国市国泰路与创新路交叉口驾驶皖S-B6285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级配料)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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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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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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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10时31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李宁在宁国市国泰路与创新路交叉口驾驶皖S-B6285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级配料)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宁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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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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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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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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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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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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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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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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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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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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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7点左右,刘明辉安排驾驶员朱顺泽到吉枫汽车有限公司,将吉枫汽车有限公司挖池子产生的泥土和风化石运到八里五兴停车场对面进行倾倒,2024年3月15日9点左右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处。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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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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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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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7点左右,刘明辉安排驾驶员朱顺泽到吉枫汽车有限公司,将吉枫汽车有限公司挖池子产生的泥土和风化石运到八里五兴停车场对面进行倾倒,2024年3月15日9点左右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处。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明辉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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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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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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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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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荣远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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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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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BT2J5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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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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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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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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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3时30分许,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荣远物流有限公司皖PB9636运输车在宁国市仙霞镇杨山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宁国市梅林镇小村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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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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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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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3时30分许,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荣远物流有限公司皖PB9636运输车在宁国市仙霞镇杨山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宁国市梅林镇小村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荣远物流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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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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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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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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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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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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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7624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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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九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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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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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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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19时30分许,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PC0005运输车在宁国市中医院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旌德县蔡家桥镇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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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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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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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19时30分许,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皖PC0005运输车在宁国市中医院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旌德县蔡家桥镇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恒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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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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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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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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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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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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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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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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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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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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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0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振社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太阳广场内部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娱乐设施转椅),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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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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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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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0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振社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太阳广场内部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娱乐设施转椅),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振社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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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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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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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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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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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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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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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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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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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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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09时42分,我局巡查发现当事人杨念武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太阳广场内部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娱乐设施小火车),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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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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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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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8日09时42分,我局巡查发现当事人杨念武在宁国市滨河公园太阳广场内部擅自摆摊设点(经营娱乐设施小火车),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念武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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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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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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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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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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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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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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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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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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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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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汪世家在宁国市汪溪街道惠民路路边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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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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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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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汪世家在宁国市汪溪街道惠民路路边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世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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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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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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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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