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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404-00001 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3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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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4年3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2024年3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4-04-01 08:45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3月份全市共接群众价格咨询、举报、投诉7件,市长热线7件。

      3月份主要调查处理7件:

      一、1人反映“张女士反映,2024年物业费比2023年物业费涨价10%以上,没有通过正规合法程序,来电投诉要求退还涨价部分金额。”问题1件,回复如下:根据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宁国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号)文件,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前期物业中除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已协商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适当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1人反映“富华国际社区业主反映,其购买地下车库后,每年收取480元地下车库服务费,其他租赁车位业主收取360元服务费,认为乱收费,投诉物业乱收费。”问题1件,回复如下:根据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号)文件精神,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场地维护、清洁等服务,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40元/辆•月、全年480元,并可上浮不超过20%。因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由480元/年下调至360元/年。对收费标准有异议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三、1人反映“王先生来电反映,其车辆在宁国市商之都门口停车十分钟,海康威视显示收取停车费206元,表示不认可,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经与城区公共停车服务管理企业和投诉人调查了解,停车费206元是过往停车欠费,非仅此次停车费用。

      四、1人反映“谭女士来电反映,孩子感冒到某诊所就医开具两盒颗粒药和四张膏贴,花费170元,认为价格过高不认可,且态度恶劣,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来电内容没有明显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药品定价、价格水平问题,私营诊所使用的药品未进入《安徽省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私营诊所根据经营成本加合理收益自主制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明码标价、销售清单等了解药品价格信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药品的自主定价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五、1人反映“谭女士来电反映,孩子感冒到某诊所就医开具两盒颗粒药和四张膏贴,花费170元,认为价格过高不认可,且态度恶劣,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经调取被投诉人诊所处方、收费票据、现场的监控视频,投诉人到被投诉人诊所诊疗,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1日11时30分现场开具处方,1分钟后打印收费票据,处方和票据显示有药品品类、规格、单价、总价信息,3分钟后监控视频显示投诉人在药房前台交费取药、当时未提出异议,被投诉人在当时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私营诊所使用的药品未进入《安徽省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私营诊所根据经营成本加合理收益自主制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明码标价、销售清单等了解药品价格信息,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药品的自主定价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六、1人反映“宁国市中心农贸市场附近有一块停车场,有人收费来电,咨询是否合理。”问题1件,回复如下:该场所是临时停车场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运营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明码标价。自主定价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职能,无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职能。

       七、1人反映“邵女士来电反映,孩子烫伤在某药房购药一支软膏收取105元。日前前往宁国市人民医院发现一模一样的药品,医院出售25元,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来电内容没有明显的涉嫌价格违法,主要是药品定价、价格水平问题,药品零售企业零售的药品未进入《安徽省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加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明码标价,消费者自主选择。宁国市人民医院按国家规定执行药品零加成政策。两者执行的政策不同。被投诉人已同意投诉人退还未拆封使用的外用软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