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UE49613,负责人任小根,地址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产业园经二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你公司一号生产线在生产,生物质气化炉在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现场委托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安徽星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气化炉废气排放口开展废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气化炉废气排放超过该公司环评及批复中载明的锅炉废气排放标准(颗粒物:10mg/m3,氮氧化物::50mg/m3),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任小根、谢言平、余华、王龙春与安徽星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3年11月30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调取的安徽星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墙体材料及干粉砂浆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证明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标准为颗粒物:10mg/m3,氮氧化物::50mg/m3。
3、2023年12月1日,宁国市浚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JCJCWTQ1114-3)证明安徽星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4日晚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9.2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78mg/m3。
4、2023年11月30日及12月28日制作的三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2023年11月14日晚一号生产线在生产,锅炉正在运行,检测公司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废气检测的事实。
5、2024年1月20日,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4JCJCWTQ0111-4),证明该公司接到《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宣环(宁)责改〔2023〕37号)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完成整改,2024年1月11日,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气达标排放。
6、2024年1月20日,该公司提交的2023年11月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3JCJCWTQ1007-6),证明2023年10月7日,该公司锅炉废气检测结果为达标排放。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宣环(宁)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进行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