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3年)
为全面加强我市公安法制建设,切实提高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职能作用,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推动,不断提高公安法制建设科学化、系统化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1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为主线,以落实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配备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为支撑,继续深入开展执法规划化建设,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相结合,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并重,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努力构建执法活动全程监督管理、服务保障全方位落实的公安法制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
⒈全面深化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按照执法勤务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规范统一市公安法制部门机构设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局法制大队建设,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强专、兼职法制员的培训管理,不断增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精通法律、擅长管理、敢于监督的实战型、学习型、专家型的公安法制队伍。
⒉全面提高公安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进一步明确公安法制部门职能定位,建立、健全涵盖执法服务、执法管理、执法监督、执法培训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使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执法管理能力和法制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适应公安法制建设需要。
⒊全面加强对公安法制工作的领导,使法制机构、人员及其素质、装备保障与日益繁重的法制工作任务、执法勤务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建设
⒈建立健全公安法制部门列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树立依法决策意识,召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除了研究人事问题外,要安排法制部门列席会议。要进一步完善法制部门列席会议规则,建立决策议案审议通过前,先听取法制部门充分发表意见,以保障法制部门合法性意见的充分表达,利于决策的合法性。凡重要工作部署、全局性重大决策、重大活动要吸收法制部门领导参与。符合任职条件的,要安排法制部门负责人进入同级公安机关党委成员,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⒉建立公安法制工作例会制度。每年第一季度要召开由执法办案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公安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公安法制建设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和执法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新一年的公安法制工作。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法制工作,听取执法工作和法制部门工作的情况汇报;重要执法工作和执法问题,要随时听取汇报。
⒊建立健全重大执法事项合法性评估机制。公安机关制定出台重大执法制度、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要把听取法制部门对相关决策的法律意见作为必经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执法过错风险。
⒋建立健全公安法制建设统筹规划报备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制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推动。在法制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由于新形势新任务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规划,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公安法制建设科学化、系统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执法管理能力建设
⒈建立由公安法制部门牵头的执法管理机制。市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协调、部门警种分工负责、专职兼职法制员积极参与,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借助网上执法办案、监督考评系统,切实加强对全部执法流程、执法环节和执法结果的即时监督管理,实现执法管理的流程化、常态化、信息化,防止执法安全事故和执法不规范行为发生。
⒉建立执法问题分析研判解决机制。一是建立由法制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和主要执法办案部门参加的执法问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执法突出问题,及时预警和研究解决执法问题。二是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检、法部门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基层公安机关日常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程序操作性问题,形成共同遵守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性规范。
⒊建立个案监督制度。要建立法制、纪检监察、督察和信访分工负责,有关警种参与的个案监督制度。对存在执法突出问题案件,法制部门要及时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执法过错,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执法问题;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⒋建立执法巡查制度。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所辖部门或执法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的开展执法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就重大执法问题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⒌健全落实案件审核制度。市公安机关要结合自身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落实案件审核制度。统一和明确法制、预审部门对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核分工。统一和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案件处理决定,要经由本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核同意。进一步落实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工作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全部归卷,作为案件审核、考评的内容,防止先入为主,倾向性调查取证导致冤假错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效力要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必要证据,使全案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案情复杂、定性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等疑难、重大案件,案件审核人应当及时通过本部门向主管领导请示,召集有关部门集体研究讨论确定。
⒍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一是不断增强执法办案考评标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坚持日常评与年度评、警种评与法制评、阅卷评与走访评、网上评与网下评相结合的方式,增强评查的随机性。二是进一步强化对执法考评结果的运用,切实把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调整、选拔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执法办案质量“一票否决”制。
⒎进一步深化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建设,确保执法活动安全规范。全市各执法办案场所建设要与全国公安基础建设“十四五”规划同步推进。严格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进入办案场所进行信息采集、讯(询)问、组织辨认等执法办案工作。市、县(分局)要建立执法办案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派出所和不在市、县(分局)机关办公办案的执法勤务机构,要建立独立办案区和涉案财物管理室。要进一步落实看管制度,杜绝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执法办案场所后无人看管的情况发生。要严格落实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人讯问时要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为案件审核的必要内容。对重大或者有争议的治安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的询问过程也要录音录像。加强网上执法监督工作,办案场所、羁押场所相关功能区电子监控设备要保持24小时不间断开通运行,督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网上督察活动,并按规定通报督察情况,落实纠正整改。
⒏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律师案件有关情况,注意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均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案卷。
⒐建立执法绩效与队伍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上级公安机关考核下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本级公安机关涉及执法方面的评优评先和内设执法勤务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要征求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意见。公安法制部门要通过案件审核和执法办案考评,建立健全民警个人和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及时通告政工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作为评价单位执法状况和绩效,对民警晋职、晋级、晋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法制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⒈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法制部门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公安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驾驭复杂局势的本领。
⒉进一步提高指导执法实践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指导,紧贴公安执法实践,及时研究解决基层一线执法民警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制大讲堂、法制在线、执法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执法提供及时、高效的指导服务。
⒊进一步提高执法制度建设能力和水平。一是从公安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法律解释机关的立法调研、法制解释及其论证工作。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制度,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三是细化完善操作规范标准,制定完善110接处警、受案立案撤案、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现场勘查检查等执法重点环节的工作规范,为执法活动提供具体标准。四是制定完善刑事诉讼配套规定,制定证人保护、讯问录音录像、刑事和解、强制医疗等新增内容的具体执法制度,保障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五是建立执法制度执行效果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完善既系统全面又简约统一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和制度保障。
⒋进一步提高执法教育培训能力和水平。一是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专业优势,加强法制专业人才储备和使用,组建执法培训讲师团和执法质量考评、行政复议应诉人才库,发挥法制民警在本单位全警法律培训中的师资作用。二是鼓励民警积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执法资格考试,进一步完善执法资格认证升级工作,建立和完善鼓励民警加强法律学习的激励和使用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办案人员旁听制度,切实带动提升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四是积极开展网上执法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在公安网上开办“在线答疑”、“网上课堂”、“典型案例”等栏目开展民警执法教育培训。五是编撰示范案卷。针对盗窃、抢夺、抢劫、故意伤害、赌博、卖淫嫖娼等常见刑事和治安案件,制定示范案卷供民警学习参考,指引民警在受立案,证据收集、保存、审查和各类办案程序及其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的正确规范。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正规化建设
⒈加强法制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⒉配齐配强公安法制部门领导班子。各级公安法制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具有坚强的政治素质、精通法律业务、熟悉执法业务,新任市、县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的要通过公安法制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考试。
⒊充实法制部门工作力量。市、县(分局)公安机关要根据法制工作任务需要,积极商请地方组织、人事和编制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配齐配强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法制员。市局刑侦、治安、经侦、禁毒等主要执法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配强专职法制力量。
⒋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经费和装备设施保障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有关执法勤务类机构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法制部门的经费投入,安排法制部门办案经费,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执法质量考评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预算,专项列支,落实到位。
⒌建立法制民警准入制度。新录用并进入法制部门的民警,除符合公务员、人民警察基本招录条件外,原则上需具备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并应在试用期内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公安机关内部交流进入法制部门的民警,需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一般应具备3年以上执法办案岗位经历。
⒍建立法制民警任职和交流制度。拟任市公安法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任职时间满十年的,应当交流或者提拔使用。加强法制民警与其他执法部门民警的轮岗交流,从事法制工作五年以上的,每年按比例交流到其他执法部门工作;定期从其他执法部门和派出所选拔民警到法制部门任职、挂职或跟班轮训,将法制部门建成公安机关执法人才的培养基地。
⒎努力提高法制民警业务素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和广大法制民警要进一步加强法制专业化建设,苦练法制工作基本功。鼓励和支持法制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法律在职教育培训,加大助考激励力度。要加强法制专业人才储备和使用,组建执法培训讲师团和执法质量考评、行政复议应诉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