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住建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1909-0000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09-1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1909-0000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09-10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10 00:00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依据宣城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价费[2008]2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二、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或市政府减免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计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包括地上、地下部分)。城市规划区内征收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4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其它用房每平方米50元。

    五、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3万平方米的,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六、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含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农民建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 在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山园区、河沥园区、汪溪园区、梅林拓展区)、港口工业园区内落户的工业项目中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减免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十、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供水供气等收费项目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不得重复收取。

    十一、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标准,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