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山园区、河沥园区、汪溪园区、梅林拓展区)、港口工业园区内落户的工业项目中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符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及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其他减免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十、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供水供气等收费项目及其它各类专项配套费,一律不得重复收取。
十一、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标准,及时予以调整。